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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中外资银行可为境外机构开外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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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4
欧阳晓红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欧阳晓红 《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29号),将于8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一项旨在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但又能防范金融风险,可建立“防火墙”的新规定。 

7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发布的29号文规定,境内符合条件的全部中外资银行,均可以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提供金融服务;29号文还明确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使用范围及管理原则等;称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内发生收支,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余额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 

29号文还要求,银行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进行统一标识并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境内银行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业务,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 

外管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一方面,29号文允许所有境内银行在谨慎经营的前提下,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并简化了开户审核资料及与境外资金往来办理手续,有利于银行拓展中间业务和“走出去”企业在境内银行进行资金管理以保障资金安全,提高银行、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 

但与此同时,29号文规范了境外机构外汇账户的识别标识(加注NRA标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则,明确与境内进行资金收付按照跨境交易原则审核真实性,将账户内资金纳入银行外债管理,在境内、境外机构账户之间建立 “防火墙”,防止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成为资金非法进出的渠道。 

不过,提及如何规定注册地在境外的银行但在境内银行开立之外汇账户,上述负责人表示,注册地在境外的银行属于29号文界定的境外机构,其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适用于29号文的各项规定,包括实名账户、加注NRA标识、与境外往来自由、外汇账户资金纳入境内开户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不得存取现钞、不得结汇等。 

而“考虑到上述这些银行在境内银行主要是开立同业存款等外汇账户,总量较小,只与境外发生往来,国际收支已有统计,无需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无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无需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等。”外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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