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CDS放行 最大杠杆率为5倍
胡蓉萍
2010-11-01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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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胡蓉萍 交易商协会10月29日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这标志着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也就是此前媒体报道的“中国版CDS”试点业务将在银行间市场正式推出。 

根据指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最高杠杆率为5倍,核心交易商要求净资本40亿以上。 

这一指引2010年8月27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0月28日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 

“这次指引明确的CRM(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其实分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和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合约跟国外的CDS比较像,而凭证则不像,如果要推凭证的话还需要进一步出一些规定来细化。”一位分析人士11月1日对本报记者表示。 

交易商协会相关业务人士表示,指引中的核心交易商是这一市场中较为重要的主体。 

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其他交易商可与所有交易商进行出于自身需求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非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  

上述指引规定,交易商中,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成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2年以上(含2年),有独立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部门,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具有一定从业经验和相应业务资格的业务人员、有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并是配备5名以上(含5名)风险管理人员、具有较强的金融衍生产品定价估值能力,金融衍生产品报价、交易活跃。  

但即便是具备了上述条件,交易商也应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交易商协会秘书处,经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送人民银行备案后,方可成为核心交易商。 

指引第四十二条则规定了杠杆率。交易商应在以下风险控制指标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任何一家交易商对某一标的债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净买入余额不得超过该标的债务总余额的100%;任何一家交易商对某一标的债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该标的债务总余额的100%;任何一家交易商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或净资本的500%;针对某一标的债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总规模不得超过该标的债务总余额的500%。  

“也就是说,衍生品的名义本金规模最多是基础资产名义本金的5倍,而国外是没有这个限制的,这也是中国初步推出这一工具比较谨慎。”分析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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