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新规 严控“大非”减持(3)
国资委不仅对于国有股转让流通有具体规定,还针对国有公司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制定了类似的规则加以约束。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对此曾有生动的描述。“我们是做实业的,不是做投机的,还是老老实实吃自己的饭,国有企业进出股市,关键是要发挥稳定作用,维护上市公司的形象。”他谈道:“一旦形成泡沫,要尽可能消除,要尽可能减少泡沫,否则泡沫破灭谁来承受?”
转让收益分配政策还需完善
为有效贯彻国有股流通监管的规定,国资委还将制定出相关的配套办法。
如国有上市公司需设立最低的持股底线。原则上要求关系国计民生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国家要保证控股地位,而其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仅要求能够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和持续经营。而至于具体的比例将由各集团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战略规划和上市公司定位确定,报省级或以上国资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
股改之后,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买卖本公司流通股收益丰厚。对于国有股交易的监管,国资委企业改革局有关人士表示,股改前,由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必须报国资委批准或备案,国资委可基本掌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情况,但全流通之后,国资委对国有上市公司从二级市场购买部分股权以及转让流通股的监管成为一大难题。为保证作为出资人的国资委具有知情权和监管权,国有控股股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国有股证券账户,而为了确保这些证券账户得到有效的实时监控,国资委还将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系统,该系统还将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网,以保证国资委可随时查询全国国有股权交易情况。
国有股套现收益分配则在此次规定中没有过多涉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套现收益的管理应纳入全面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
“大概也是因为该部分涉及的利益博弈过多,因此暂时不会有详细规定,具体的规定将在国资委和财政部主导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规中得到体现。” 国资委有关人士称。
对于以上规定,刘纪鹏认为它是未雨绸缪的一个战略性的文件,是保护8000万中小投资者,保护资本市场稳定的战略举措,但还是要加上大股东套现需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才更妥当。(作者:陈为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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