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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利剑出手,严审股权激励

  
作者:邓美玲
发布日期:2008-05-06

网络版专稿 记者 邓美玲 据悉中国证监会已经就股权激励机制中的一些敏感话题做出审核标准,其中明确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基准价的50%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无特殊原因不得预留股份。

目前上市公司在实行股权激励机制时普遍股价过低,在证监会的新规定中明确要求:以定向发行方式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并且规定: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如果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低于上述标准,激励方案将由中国证监会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此外,之前有上市公司变相实行股东激励,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接着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由上市公司将股份一年内授予激励对象。据媒体批露,东百集团、通威股份、浔兴股份等公司都是大股东拿出一部分股份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激励对象,其中东百集团还是放弃了之前采用的期权激励而改用股东激励方式的。现在,这一种激励模式将被禁止。此外,证监会的新规规定,为了确保上市公司的监事能保持决策独立性,他们不能成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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