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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新《股票上市规则》

  
作者:邓美玲
发布日期:2008-09-04

网络版专稿 记者 邓美玲 9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将于10月1日起正式生效。《上市规则》此次对原有的新股上市规则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包括:取消了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的一小时例行停牌,增加盘中停牌披露,另外大力遏制影响市场效率的长期停牌;强化大股东及董、监、高管的交易行为规范等。

《上市规则》几大亮点:

修改了首次公开发行中有关持股人的股份流通限制:《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或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法人中转让所持股份。为适应全流通市场发展的需要,对于在发行人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前十二个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股份的持有人,要求其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36个月缩短至12个月。

停牌制度进行了大改革:《上市规则》取消了取消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一小时例行停牌,突出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股价异动等异常警示性停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与对称性,增加交易所盘中停牌措施,以强化信息披露与市场交易的联动监管;遏制长期停牌,要求公司在连续停牌期间,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

进一步明确了股份分布问题和破产公司的退市情形:《上市规则》规定,对连续20个交易日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25%(4亿元股本以上低于10%)的公司予以停牌并启动退市程序,规定该类公司可以有一定的宽限期。根据新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修订完善了破产公司的具体披露要求和停复牌制度安排。

《上市规则》还将为上市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强化大股东及董、监、高管的交易行为规范。禁止大股东滥用控制权获取上市公司重大信息,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股东短线交易收益的上缴并及时对外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管在持股变动应提前向交易所报备,并要求证券事务代表买卖公司股票也须及时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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