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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放松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限制

  
作者:胡中彬
发布日期:2008-09-22

网络版专稿 记者 胡中彬 证监会21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规定放松上市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回购股份的管制,取消备案式的行政许可。

此次《补充规定》有意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开辟快速通道。据悉,该新规要求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取代了此前的“行政许可”。根据新规,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以后,只需向证监会及交易所备案,同时就可以公告上市公司回购报告书,不需再等待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程序上一个重大的调整。而2005年起实施的原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回购实施“备案式的行政许可”,要求上市公司备案之后20个工作日,监管部门出具无异议函后才能实施。

新规要求,上市公司应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后、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时,需在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还须公告实施情况。

此外,新规定对回购价格和回购时间做出限制性规定:要求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回购股份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和收盘前半小时内进行;并且明确了不得回购股份的期间。

考虑可能影响回购价格的因素,补充规定还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股份完成之日后的三十日内不得公布或实施现金分红方案,且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据悉,近期,中国远洋、中国国航、武钢股份、华侨城等央企都纷纷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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