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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8
张乐、裘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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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仲裁委已受理“娃哈哈”商标转让纠纷

经济观察网讯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新闻发言人单启宁17日向新华社记者证实,杭州仲裁委员会已于6月14日依法正式受理了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娃哈哈”商标转让纠纷仲裁申请。

单启宁说,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此前曾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商标转让纠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娃哈哈-达能合资的企业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2月29日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这份申请随后在6月14日被杭州仲裁委员会受理。

单启宁在发给记者的通报中说,此次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选择仲裁机构和地点的依据,是双方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第7.1条的仲裁条款,即:“所涉争议、纠纷或索偿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目前生效的规则作最终解决。如果杭州市成立任何仲裁机构,则仲裁应在杭州进行。”

通报说,1996年2月,合资双方曾签署过一份“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但国家商标局对该项转让申请依法未予核准。并称当时,“合资企业的合作外方也曾到国家商标局询问,并得到了国家商标局对转让申请不予核准的相同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才能确认注册商标转让完成。据此,娃哈哈认为,“当时商标转让没有成功,《商标转让协议》也已终止”,因此,“‘娃哈哈’商标所有权始终还应是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的,尚未落入他人之手。”

在此之前,达能方面曾通过媒体表示,‘娃哈哈’商标转让手续还在办理中,合资企业才是娃哈哈商标的所有人。”单启宁表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是为了明确商标归属,才依据双方签定的《商标转让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的。娃哈哈集团希望通过仲裁,“以确认《商标转让协议》早已终止,通过法律手段来证明“娃哈哈”的商标所有权仍属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

而就在5月9日,达能亚洲及其全资子公司以娃哈哈违反达能与娃哈哈当年的《合资合同》为名,向瑞典斯德哥尔摩的国际商会提起了8项仲裁申请。申请要求对娃哈哈旗下四家子公司及宗庆后本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仲裁,希望裁决娃哈哈非合资企业不得从事与合资公司相竞争的生产或活动。

单启宁说,达能方面向斯德哥尔摩提起的是合资合同的仲裁申请,而娃哈哈方面向杭州提起的是商标转让仲裁申请,双方各自在不同的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彼此之间并不矛盾。因为 “就不同的申请内容,应该在何处提起仲裁,双方在合同中都曾有明确的约定。”

早在13日,宗庆后曾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向媒体表示,娃哈哈方面将就“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随后几天达能方面并没有对此做出回应或表态。奥美公关负责达能亚洲及其全资子公司新闻发布的丁莹女士在接受新华社记者电话采访时也证实,达能高层目前尚未对娃哈哈此举作出任何回应。(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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