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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院驳回达能起诉宗庆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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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7
丁雯

经济观察网 实习记者 丁雯 据相关媒体报道,有知情人士昨日透露,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达能集团子公司——米恩起诉杭州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的诉讼请求。该案的诉讼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的14家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2007年10月10日,米恩以宗庆后“私设”14家非合资公司,对达娃合资公司之一的红安娃哈哈天然饮料有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造成损失为由,在武汉中院起诉宗庆后。要求宗庆后对红安娃哈哈赔偿110万元,并要求宗庆后立即停止担任与红安娃哈哈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公司董事长职务,转让其所持有的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公司股份。

米恩方面认为,这14家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宗庆后担任这些公司的董事长,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尽业禁止义务。

宗庆后解释了该公司的营销体系,称合资期间以合资的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为主导统一营销。非合资公司只是“合资公司的代加工厂”,并纳入了统一营销体系,由保健食品公司向下达生产任务,提供生产原辅材料、回购非合资公司的产品。

法院认为,由于存在保健食品公司主导的统一营销体系,包括红安娃哈哈在内的合资公司与非合资公司之间同业竞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所以双方不存在现实的同业竞争关系。

米恩方面还认为,宗庆后利用在合资公司的职务便利,为14家非合资公司谋取交易机会,导致红安娃哈哈交易机会丧失。对此,红安娃哈哈表示,“生产经营计划持续满负荷状态”。而法院认为,米恩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哪些机会被掠夺。在统一的营销体系安排下,生产加工厂无法自行取得单独的交易机会。

据此,武汉中院的一审判决认为米恩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全部驳回。

在此轮诉讼之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5月21日做出终审裁定,驳回达能的申请,裁定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归属娃哈哈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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