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贸货物开展跨境运输试点
经济观察网讯 为解决我国“北货南运”瓶颈问题,海关总署日前联合交通部、铁道部、质检总局、外汇管理局等部委,决定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试点。
据介绍,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是指国内贸易货物由我国关境内一口岸启运,通过境外运至我国关境内另一口岸的业务。东北地区是我国重要能源、原材料和商品粮的生产和储备基地,由于运力有限,东北地区运往南方的物资难以及时运出。海关总署已于今年2月14日,专门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工作的公告》,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试点。交通部、铁道部、质检总局、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委同意并支持海关总署意见,并将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外发布公告。
据了解,试点阶段仅适用于黑龙江省内贸货物经俄罗斯口岸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港口的管理。试点阶段的出境口岸限绥芬河,进境口岸限上海、宁波、黄埔,所经俄罗斯口岸限海参崴港(符拉迪沃斯托克)、东方港、纳霍德卡港。试点阶段允许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经营企业,仅限于黑龙江省资信好、规模大、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有关内贸货物仅限于除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及许可证管理货物外的货物。内贸货物限使用集装箱装载,由海关在绥芬河口岸施加关锁,经铁路直接运送至俄罗斯口岸,使用中国籍船舶整箱(不拆、不换集装箱)承运至我东南沿海港口。
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口岸应属于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港口企业应按照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要求,实施封闭式卡口管理,并与海关计算机联网传输相关数据。原则上,海关对内贸货物不征收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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