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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有权向东航索赔

  
作者:朱熹妍
发布日期:2008-04-08

网络版专稿 记者 朱熹妍 劳动合同双方闹情绪,却将顾客作为“呕气”的筹码。不过,昨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承认,经初步调查显示“331东航返航事件”存在明显人为因素,这一消息为受阻旅客主张权益带来曙光。

3月31日,东航云南分公司18架从昆明飞往丽江等地的航班,均以当地天气不够降落标准为由,在抵达目的地后带着机上旅客“集体返航”,造成昆明机场千名旅客滞留。之后,东航一直以“天气原因”应对各方质疑,直至昨日方才松口。

有报道称,东航云南分公司曾让因航班延误遭受损失的旅客将登机牌、姓名等信息报给公司,核实后的赔偿以票价为依据。但部分旅客正在咨询并搜集材料,拟以商业欺诈罪起诉东航。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继明律师认为:“返航是事实,一旦排除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从合同违约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角度来说,不管东航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有损失的发生,就有赔偿责任。这在《合同法》和《航空法》中都有规定。”他进一步指出,这里获得的赔偿指实际发生的损失,一般来说包括住宿、餐饮和误工的费用,不过旅客自己要承担举证责任。

返航事件中受阻旅客能否得到赔偿的关键,还是在于返航事件原因认定。一位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指出,《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如果是“天气原因”,东航则可能免责;如果是“人为因素”,东航难免“赔偿”责任。

4月7日,东航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331东航返航事件调查已有新进展》一文中表示: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及与当事人的调查谈话,初步显示从3月31日到4月1日的21个返航航班中,有部分航班并非当时机组所反映的“天气原因”返航,存在明显的人为因素。事发当日,东航已按规定对部分旅客当场做了补偿。对于受航班返航影响的其他旅客,东航将一并给予补偿。

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在法律语言中,“赔偿”和“补偿”却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赔偿是承担过错责任,对于给予补偿者来说,它强调对于损失的填补、帮助。但也有专家认为,“补偿”也可解释为补充性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限定为实际发生的损失,不包括预期损失。按照这一说法,东航“补偿”一说并无态度问题。

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最新消息:

据《新民晚报》4月8日报道,东航终于为“返航门”事件提出埋单方案,补偿标准最高只有400元/人。

据悉,4月7日,东航首度承认3月31日的返航事件有人为因素的存在,并表示将给予延误乘客一定的补偿。据航班延误组向新民网介绍,如果是航班取消的,将补偿400元;如果是延误1-2两个小时的,没有安排宾馆住宿的将补偿100元,延误8小时以内将补偿200元。乘客可以将名单报到航班延误组,由延误组查看是否在当日补偿过,如果未补偿,公司将通过电话通知,并以信函的方式将补偿金邮寄给乘客。

新民网询问该补偿方式是否有相关的执行标准,延误组的工作人员表示这是根据总局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来执行的。但是新民网查询该意见后发现,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标准分为两个,一个是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另一个是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对于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误,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记、信函等方式进行。具体补偿金额应是各公司各自的细则。但是,据新民网了解,除了深航公布了补偿细则外,东航等其他公司都未向社会公众发布补偿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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