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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1
翁仕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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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返航”凸现民航劳资矛盾

经济观察报 记者 翁仕友 3月31日,东航云南分公司从昆明飞往云南省内六地的14个航班发生了一件诡异的事情:所有航班在飞到目的地后,均未降落并纷纷返航。4月1日,该公司又有3个航班返航。

东航“集体返航”事件引起各方关注,事发不久,民航总局派出调查组入驻东航云南分公司,该公司两位负责人被停职。而关于这次事件的原因众说纷纭,天气因素说、人为因素说先后出笼。目前,这一事件尚在调查中。

2008年4月10日,就在这一事件步入尾声阶段,本报专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他以学者的角度解析这一标志性事件。

“集体返航”是劳资矛盾激化的结果

经济观察报:目前来看,人为因素造成东航“集体返航”已经成为共识,那么具体来说,是什么促使这些飞行员作出“集体返航”的决定?

常凯:这次东航“集体返航”事件在国际航空史上都是很少见的,就其实质而言,这是劳资冲突的极端表现。这么多飞行员都采取这样一种很极端的行动,决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说明东航的飞行员和航空公司之间的矛盾已经到了非常激化的程度。

经济观察报:我们该如何定性这起事件?

常凯:我认为这是一起由劳资矛盾所引发的飞行员的“集体行动”。“集体行动”是劳动关系学中的一个特定概念,即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共同怠工、罢工、游行、示威、请愿等行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罢工等集体行动应该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我国已经批准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罢工等集体行动的权利。但中国的法律还没有具体规定工人享有罢工的权利,但同时也没有禁止罢工,罢工等集体行动在我国是法律空白。这种情况表明政府不主张和提倡以罢工来解决劳资矛盾,但也不惩处罢工,因为中国没有罢工罪。当然,在一些涉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的领域,如交通和公共事业等领域,罢工应该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比如飞行员的罢工,公交车司机的罢工,因为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但是由于我们国家没有罢工立法,所以处理这一问题缺乏法律依据。

但这次集体返航又不同于一般的集体行动。首先不是简单的“罢飞”,“罢飞”是罢工的一种手段,基本特点不上飞机或不开飞机,但是“返航”则不同,因为它已经工作了,但是通过自己掌握的权力让工作不正常完成,并以此来表达某种诉求。集体返航也不是简单的消极怠工。消极怠工是是出工不出力,效率低,但集体返航已经超出了超出了消极怠工的范畴。

集体行动在我国没有法律禁止,但以“集体返航”这种行为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是存在着问题的。即你可以不上飞机不开飞机,但你一旦开动飞机,就必须遵行飞行规则,你不能开出去后由于自己个人的原因再开回来。因为这样做侵害了作为第三者的乘客的利益。处理和公司的矛盾,不能涉及第三者。尽管事出有因,但飞行员处理不当。从责任上讲,是严重违反了员工守则或飞行规则,这应该要承担责任。

经济观察报:那么“集体返航”是不是也没有类似的处理依据,因为我们知道按照规定,在飞行中机长是有一定处置权的?如果构成犯罪,适用哪些法律条文?

常凯:在《民用航空法》中,机长对飞机运行拥有处置权,这个处置权应该包括返航的权利,但是在什么条件下返航,是有一些具体的技术性、操作性的规定的。当天为什么别的航空公司航班可以降落,恰恰东航云南航空公司的十几架飞机统统返航,这就不是技术返航,这里面恐怕就比较复杂了,相当程度上是人为的因素。

有人说这是犯罪,等同于劫机,这种说法也没有依据,犯罪得有犯罪动机、行为、后果等。劫机是刑事犯罪更明显,是用暴力手段达到某种目的,集体返航不存在这些问题。但是集体返航的问题上,飞行员利用了手中的一些权利,带着某种情绪化的东西去处理问题,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但不能混淆问题的性质。
…………(更多精彩内容请详见明日出版的《经济观察报》第3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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