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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航空重整听证会无果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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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8
刘伟勋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刘伟勋 在民营东星航空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7月28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旨在听取各方意见的首次听证会。围绕东星航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中国航油等申请人是否具备重整资格等核心问题,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和中国航油等境内债权人展开了激烈交锋,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参加此次听证会并发表意见的机构有,由武汉市政府相关部门官员为主体组建的破产管理人,中国航油,中国航油子公司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郑州新郑机场,东星航空的股东之一东星国旅。各个机构均派出了多名人员组成的团队。

一位参与听证会的人士告诉经济观察网,尽管中国航油等重整申请人与破产管理人存在观点分歧,会上进行了激烈交锋,但听证会之前和之后各方都进行了较为坦率、友善地交流。

中国航油和另外三家企业出于降低自身损失的考虑,此前分别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东星航空进行重整的申请,但均被武汉市中院裁定不予受理,这四家企业随后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了上诉。

据另一位参会人士介绍,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在介绍情况时,重申了其在7月26日已通过武汉当地媒体表达的观点,即认为东星航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是一个大窟窿,因而认定东星航空已经没有重整价值。

破产管理人7月26日通过媒体解释说,有充分依据确认,东星航空已经完全不具备重整的客观条件:第一,东星航空也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失去重整价值,对东星航空实施重整需要耗费巨额成本,投资风险巨大。第二,飞机租赁合同已全部解除,飞机出租人已经依法行使了全部飞机的取回权。第三,在飞飞行人员多数已分流,东星航空在飞飞行员只有64人,已经离开的就有36人,机务人员也大多另谋职业,航线、时刻作为禁止转让的资源也依法已被或者即将被其他航空公司使用或间接使用,东星航空已无飞行的基本条件。第四,东星航空在暂停经营之后,飞行安全条件并未改善,相反,更加恶化,目前飞行员管理机构和飞行安全机构都不存在。第五,东星航空严重缺乏流动资金,且丧失商业信誉。

但破产管理人的观点遭到了债权人的反对。中国航油等各家重整申请人认为管理人的理解是错误的。由于东星航空的航空运输经营权、航线、时刻、飞行员以及长期形成的客户市场资源,只有通过重整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该部分核心资产因其不能转让而无法体现任何价值和作用;同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仅符合国家的现行产业政策,而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所以,大家一致认为东星航空具有巨大的重整价值。至于东星航空现在所欠的债务,在进入重整程序后,可以通过协商谈判让步以及债转股等方式,大大降低重整后东星航空的债务负担,使其得以轻装上阵。

此外,东星航空的破产管理人要求债权人在申请重整之时缴纳巨额现金作为保证金或诚意金,但在中国航油等申请人看来,这一做法是对申请人依法行使破产重整申请权的限制和剥夺。中国航油等重整申请人不能够在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即缴纳巨额资金。为了表达诚意,中国航油及其股东单位已经向武汉方面表达了要求重整东星航空的明确态度。公司将会根据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供东星航空重新起飞所需的包括资金在内的各项资源。

中国航油的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律师认为,现阶段需要解决的关键在于是否准许启动重整程序以努力挽救陷入严重困境的东星航空,而不是论证是否一定能够救活东星航空。

7月26日接受媒体采访时,东星航空的破产管理人对中国航油、新郑机场等申请人的重整资格提出质疑,认为民航局2005年8月15日发布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中规定,机场、航油企业、计算机定座系统服务企业不能向航空运输企业投资。据此,作为东星航空债权人的航油企业、机场,不具备重整的法律资格。

而中国航油等各家重整申请人则针锋相对地指出,第一,债权人申请重整,并不一定追求要控股新的东星航空,除非控股是成功实现重整所必需;第二,重整申请人已经向主管部门咨询,《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的规定,旨在禁止相关直接投资行为,对于债转股,特别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下为了减少损失而不得以出现的参股,是否也需要限制,还需要认真研究。第三、根据民航局的相关规定,在主管部门不能够及时给出明确意见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人仍然可以通过另行设立控股公司或引进并支持第三方公司介入等方式,实施对东星航空的注资和重整。

中国航油等申请人还对破产管理人发挥的作用提出了质疑。尹正友律师认为,破产管理人工作的首要原则就是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进而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因此,对于管理人多次通过媒体表达的“不是不给机会”、“管理人不同意重整”等表述,已经忽视了他们在东星航空破产程序中的角色定位,令人遗憾。管理人的代表也在听证过程中表示管理人应当是保持中立,应当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实际操作中似乎并未坚持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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