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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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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正确理解融资融券试点的涵义——专访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徐浩明

融资融券试点启动在即,不少投资者对该项业务既跃跃欲试又满怀疑虑。本报记者也就一些市场关心的热点问题对光大证券总裁徐浩明先生进行了专访。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并非“潘多拉魔盒”

记者:有些投资者担心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会不会导致肆意抛空的现象?会不会成为大小非减持的绿色通道?会不会直接加剧市场操纵行为?您是怎么认为?

徐浩明:实际上产生这些问题是因为目前有些市场人士在对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细则的理解上存在了一些偏差。首先,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不允许“裸卖空”。 所谓的“裸卖空”是指,投资者没有借入股票而直接在市场上卖出自己根本不存在的股票。而我国即将推出的业务试点中的融券交易,则要求投资者用保证金作为质押,从证券公司先借入股票,才能卖出(即融券卖出),卖出的前提条件是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要有真实股票,不得先卖空,再借入。因此,投资者的融券卖出的数量和品种受到证券公司持有证券数量的限制,并不是像市场人士所说的可以任意抛空股票。

其次,融资融券交易的渠道也不会成为大小非减持的绿色通道。在试点期间,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自营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而并不允许证券公司以客户的证券从事融券交易。在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全部备案的前提下,监管部门可以对此进行有效的监管,从而就堵住了大小非借道融资融券进行减持的通道。即使将来证券金融公司成立、转融通业务推出,哪些证券能够进入证券金融公司融券标的股票池也是有严格规定的,监管部门不可能让融资融券交易的渠道演变成为大小非减持的通道。

最后,融资融券业务并不会直接加剧市场操纵行为。融资融券业务本身只是一个交易工具,而市场操纵则是违规违法行为,市场操纵行为的多寡与融资融券交易工具本身并没有本质关联。市场操纵是否盛行、普遍完全取决于管理层监管力度的强弱。而打击市场操纵证券犯罪活动则是一资本市场与生俱来的长期任务,推不推出融资融券业务都要对这些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且坚持不懈。不能把融资融券交易机制与市场操纵混为一谈。

严控风险、保障投资者利益是关键

记者:您认为现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筹备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什么?

徐浩明:严控风险,保障投资者利益是最重要的工作。引入融资融券交易必然会带来一些特定的风险,如券商自律风险、客户的信用风险、操作中的平仓风险等等。为此,监管部门也做了充分的准备。

首先,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合规状况、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和试点方案准备情况,择优批准首批符合条件的试点证券公司,并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推进。其次,对客户的资质、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普通证券账户在所在证券公司开户期限等,都作了严格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客户的抗风险能力。第三,在试点期间适度提高了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适度降低了客户的资金杠杆比例,减少了客户由于市场波动,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第四,试点期间,对融资融券标的有严格的筛选条件,包括流通股本、 股东人数和涨跌幅偏离值等,从而增加了标的证券被人为操纵的难度,有利于融资融券业务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的基本稳定。

融资融券的推出将会实现投资者、券商以及证券市场的多赢

记者:融资融券交易作为一种新的交易工具,对于市场参与各方有什么利处?

徐浩明:对投资者来说,第一,融资融券交易提供给投资者一定比例的财务杠杆;第二,融资融券交易为他们提供了一种双向盈利的机会;第三,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强证券市场尤其是大盘蓝筹股的流动性,投资者在买卖股票时溢价或折价损失可以大大减少。

其次,对于券商而言,第一,融资融券交易可以拓宽自己的业务范围,提升其传统经纪业务的竞争力,改善收入结构;第二,融资融券交易使得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增加一个运用渠道,并由此获得一个比较稳定的现金流;第三,监管部门同时还在抓紧转融通业务的设计和准备,证券公司将来可以通过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获得利差收入。

对于市场而言,融资融券交易推出后,市场交易量将得到一定程度的增加,证券交易更加活跃,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得以大大降低;其次,引入融资融券交易做空机制,不仅可以打破单边市,还可以使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第三,在试点期间,证券公司的融资规模可能要远远大于融券规模,对于现阶段的市场来说,无疑是个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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