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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要求国内企业境外收购应提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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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2
耿慧丽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耿慧丽 6月19日,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要求国内企业开展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的实质性工作前,应向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

发改委网站上《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称,国内企业参与境外收购或竞标,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

企业报送的项目信息报告应说明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收购或竞标目标情况、对外工作和尽职调查情况、收购或竞标的基本方案和时间安排等。

发改委的通知称,如果发现项目存在明显的重大不利因素,发改委将在确认函中作出特别备注,进行风险提示。对于此类项目,发改委在项目核准时将严格审查,有关企业和金融机构应慎重决策。

发改委的确认函将标明一定的有效期,如果企业未能在有效期内完成竞购或竞标,应该申请延期或重新申报。

发改委这项新通知是对2004年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进行补充,要求企业在参与重大境外收购前知会发改委等政府主管部门。原规定只要求企业进行高额境外收购后进行报批:“资源开发以外的大额用汇类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需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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