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改 公私募的强心剂
赵娟
2011-02-23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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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赵娟 历时一年半,《基金法》修改草案终于亮相。一个月前《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下发到相关机构,并向业内广泛征求意见,新的修订草案很可能将在不久后的两会上提交。 

不出意外,业内长期讨论关注的允许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员工持股激励、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等几大问题,在此次《基金法》修改中都将获得制度性突破,而这对整个公募及私募基金行业而言,无疑都是一剂强心剂。 

国内对基金从业人员可否投资股票采取了国际上最严厉的限制,根据目前的法规,基金经理个人不能投资股票,其直系亲属投资股票也需向基金公司相关部门报备,许多基金公司还对其他部门员工也都做出了相同的严格规定。

而《修订草案》中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将“堵”转变为“疏”,放宽对基金经理个人投资理财的限制,意在调动其积极性,并通过申报制度规范管理,这也被认为是防范“老鼠仓”等职业违规行为的良策。 

《修订草案》首次明确提出了基金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与之相联系,《修订草案》同样首次明确提出,拓展基金公司的组织形式,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等组织形式。 

“股权激励”一直是基金业的敏感词汇。至少从2006年开始,业内多家公司数次酝酿股权激励计划,但终因政策或社会舆论等问题而放缓。而另一个现实是,资产管理行业以人力资本为核心,资金门槛低,但基金经理、基金公司高管却频繁出走私募,制度瓶颈已经严重束缚行业发展。一旦允许员工持股,业内频繁跳槽的现象或将有所改观,尤其是核心投研团队的稳定是优秀基金业绩稳定最大的保障之一。而降低基金公司发起人门槛,也或将能为行业带来更新鲜的血液和竞争活力。 

《修订草案》还规定,基金公司可采取信息披露的方式投资托管行等相关方股票。以上多个方面表明,此次《基金法》修改,正是对公募基金行业的一次大松绑,为日益成熟的基金行业向更宽阔的空间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支持。 

此次修法还特别强调了基金行业自律,提到了目前正在筹备中的“基金业协会”,这是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职责包括: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基金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推动基金业组织、制度以及产品创新,促进行业发展。 

这次修法的主要参与者、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修法明确规定了有关基金从业人员的信用、诚实、谨慎、勤勉的义务以及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这进一步强化对基金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修订草案中有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部分占到了整个篇幅的四分之一,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无疑是此次修法的另一部重头戏。《修订草案》中明确: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以开展公募业务,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将依照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实施分类监管,规范运作。 

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2006年后发展迅速,目前国内已有大大小小的200多家私募基金公司、千余款阳光私募信托产品,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私募基金一直仅能依靠信托公司发展,步步为营但又鱼龙混杂。此次《基金法》修改将为私募基金带来真正的阳光,并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标准。目前行业内的说法是,今后或将对部分大型私募基金公司实行牌照管理,对小型私募基金公司实行备案管理。尤其是那些正规发展的私募基金,对这一天已经期盼已久。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已经列入了2011年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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