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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晓杰:小产权房比百姓买不起的住房政策好百倍(2)

  
作者:沈晓杰
发布日期:2007-07-11

从“合情合理”到“合法合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民间的“思变之举”应成为住房新模式的重要参考

每一次对现有房地产模式上的“突破”,如个人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建房,以及这次的“小产权房”,都是现有的住房政策和房地产市场错误导向的压迫下,不得以而为之的行为。试想一下,如果普通市民在现在的房地产市场可以买到非暴利的、和中国人工资收入水平比价合理的真正的“普通商品房”,又有谁会冒着被政府部门处罚、甚至没收的危险来铤而走险买这些“名不正”的住房呢。

政府在住房政策上的“第一要务”,应该是使人民买得起、住得好房。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政府不能为公众提供应有的住房福利,是一种行政的不作为,要被公民诉讼到法院当被告的。如在法国就有“可抗辩居住权”。相形之下,中国的相关官员“做官”实在是“太轻松”了。不仅在人民住房权利保障上的失责无人追究、问责甚至是弹劾,而且对政府失责下的“民间创举”还有“勇气”大肆打压,这只能是政治文明长期滞后的恶果。

政府部门对任何一次民间“新的创举”,都应该从正面进行深深的反思和问责,多从普通大众的角度多想想“为什么”,多从执政党的党纲和行动纲领等方面想想“怎样才能使人民满意”。而不是为了维护开发商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为了部门和官员自身的利益,为了掩盖行政的重大失责,而拼命扼杀一切“创新”和“变通”,把老百姓的一切“自救措施”都视为“洪水猛兽”,想方设法“赶尽杀绝”。到最后,被人民抛弃的,只能是那些“总是以人民利益为敌”的胡作非为的官员。

“民富则易治、民有产则畏法”,这也是中华历史久远的一种统治文化。新加坡政府之所以能从一个千疮百孔的落后岛国发展成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的国家,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它把“居者有其屋”是视为一项基本的国策,建国伊始就大力建造组屋(相当于中国的经济适用房)并使85%的国民极低的价格就可以享有,使得国民在“乐业”上无后顾之忧。这也从另一个方面提示我们,政府在住房上的核心,就是要“居者有其屋”。对来自民间的住房上的“创举”,政府部门要做的应该是在引导而不是“扼杀”上;要为其从“合情合理”到“合法合规”、走上制度化的合法渠道提供政府部门应有的作为。比如说,为了使小产权房尽早合法化,可以在土地出让和税费上做一些后补性的工作,而不是一味的没收或拆除。

小产权房,它打破的不仅是一个被证明是失败和不健康的市场秩序,同样也给我们带来建设一个让人民满意的新的住房模式和市场的思考。对于小产权房的业主来说,为了维护自己应有的住房权利,应该主动集中起来和政府对话,形成规模和力量,增加住房上“创新力量”和利益集团博弈的能力和住房公共政策上的话语权。通过对话和博弈,加速小产权房的合法化的进程。

总之,讨论小产权房的意义和价值,就在于当开发商主导的房地产市场“大产权房”已经成为老百姓望而生畏的“奢侈品”的时候,当现有的住房模式已经成为城市社会中最大的不和谐因素的时候,小产权房的出现,为我们打破旧有的失败了的老模式,创造一个符合中国国情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新模式,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参照”。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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