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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是怎样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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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6
黄小伟

经济观察网 评论员 黄小伟 邓玉娇案一审判决结果并不出人意料,可以说既维护了司法的尊严,又顺应了公众对社会正义的期盼。6月16日,湖北巴东县法院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虽然此案并非最后尘埃落定,但是一审判决结果足已让关注此案的社会公众的久悬之心落了下来。有媒体报道说,有一位家有8岁女儿的父亲,得知这一消息甚至当即泪流满面。

这种欢欣鼓舞在此前几起公共社会事件中都有所呈现。“华南虎事件”中假虎的认定、“躲猫猫”事件中最后真相的显露、“杭州飙车案”中警方的道歉等等,这些事件的最后结果不能说是完美结局,但无疑都是公众所期望的方向——公理和正义。我们认为,某些官员违背常识的先入为主的判断是对民众智慧的蔑视。

所以,邓玉娇案的一审判决以及其他公共事件的最后正确裁定,是民意和公众舆论的胜利。如果没有公众不依不饶、百折不挠的对真相的追问,没有公共媒体、网络上的大声疾呼,这些案件是否仍会向今日结果演进,值得商榷。

当然,我们不主张舆论影响司法。作为司法机关,对于公众舆论背后的民意“成分”,必须有独立的判断,不能因为舆论的影响而丧失司法的基本理性。舆论之所以不能代替司法,就在于法律判断的专业性。任何的司法裁决,都应专心于事实的调查与法律的分析,最终在事实基础上作出客观、准确的法律判断。

但是我们为什么仍要强调舆论的不可或缺,一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现实中仍然存在大量的司法不公的事实;二是司法判决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其他监督主体缺位的问题,舆论监督不得不承担超过其范围的作用。邓玉娇案中,警方的一些不合常规的操作,如代替邓玉娇的母亲公布信息。另外,在警方几次案情通报中,让人迷惑的文字游戏,如将“特殊服务”变成了“异性洗浴服务”;“按倒”变成了“推坐”等等,这足以让公众产生存疑。而警方这些行为是缺少监督的,其公信力自然大打折扣。所以经过几次公众事件后,我们的经验是,舆论不可干预司法,但足以让真相呈现。

十二年前,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就把“依法治国”写进了它的纲领文件,这标志着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进一步向前发展。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的法治才刚刚起步,目前存在的问题也还很多,以后的路还很漫长。建立法治社会,不应是政府一方的责任,而是社会全体公众的参与,这种参与一方面推动政府的法治建设;一方面也让法治观点普及民众。只有民众作为公民主体参与到社会事件的管理中来,参与到法律的监督与制定上来,法治社会的建立才有可能。

所以,在此层面上,我们现在并非有过多的声音,而是缺少更多的声音。我们希望并鼓励更多的公众参与到公众事件的讨论中来,并在其中发出自己的声音。只有这样,才能解决中国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的公民意识欠缺问题。惟有此,法治社会才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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