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子明事件应促《新闻法》尽快出台
陈有西
08:50
201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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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陈有西/文 在浙江省公安厅、丽水市公安局的迅速干预下,发生在浙江省相对偏远地区遂昌公安局的通缉正常舆论批评的记者的事件,在网络曝光的第二天即得到迅速纠正,撤销立案和错误通缉,体现了浙江省的较好的法治环境和公安机关接受批评、应对舆情的快速反应能力。 

但是。这一事件体现的问题,仍然要引起我们的深思。《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涉嫌罪名是刑法221条的“损害商业信誉罪”。这不仅是对于一个记者的通缉,而是对于舆论监督的一次通缉。这个事件反映了当前公安执法中的哪些问题?有哪些应当吸取的教训? 

第一,我国第一线的公安干警,法律知识水平的偏科和欠缺。他们只知道《刑法》和《刑诉法》,不知道《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只知道有侵犯商誉罪,不知道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等等违规行为,股民和新闻界理所当然是可以揭露的。是公司在涉嫌违法和犯罪,而不是记者在犯罪。 

第二,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跛脚鸭现象,已经严重损害社会的正常运转。我国没有保护舆论监督、保护记者和报社的《新闻法》。只有可以告记者的《民法通则》和可以抓记者和老百姓的《刑法》。因为按照刑法221条,公司商业信誉被损,可以判二年以下刑。公司已经报案,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立案后抓不到人,就可以上网通缉。而公安部对全国通缉,并不进行实质审查,而是由办案单位自己负责把关。因此,通缉令很容易发出去。但是,保护记者正当新闻监督权利的《新闻法》,从三十多年前开始动议,我国一直上不了人大,不立法,连立法计划都列不上去。中国目前没有保护新闻从业人员的法,中国的新闻行为到今天都是无法可依的。一个电话可以撤掉总编,一个电话可以开除记者。谁来保护记者?谁来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我们还是幻想靠权力,比如,靠中央文件要求干部财产申报公开。因此总是雷声大雨点小,腐败总是越反越多。 

第三,执法傍大款现象,地方保护主义,已经是破坏中国法治的重要原因。现在一些相对不发达的地方,公安局成了大企业的保安大队,门口往往挂个铜牌,“某某公安局重点保卫单位”,大企业的影响力非常大,企业可以通过当地的党政领导,通过经济影响力,直接给司法机构施加影响,迅速地帮助企业立案抓人,“消除危险”掩盖真相。根据记者的调查和反映,本案中企业有收买记者和给广告费收买报社的行为,在记者还在调查没有发表文章前的5月20日,当地公安就已经立案。在没有同报社进行任何交涉的时候,连民事侵权都没有交涉的时候,7月23日就上网通缉。这可以看出本案立案的不正常,是想用刑事手段去扼杀舆论监督,包住公司丑闻。而我们的公安机关当了这种掩盖手法的保护伞。一些不良企业先是想收买记者、山西还有动用打手打死记者的;然后就动用公权力量迫害记者、抓捕记者、封杀记者。我们的公安机关如果不能坚持严格执法,坚守司法公正,就容易被利用。 

第四,此事件又提醒了我国刑事侦查中程序的漏洞。中国的刑法已经全方位覆盖了各种社会活动,所谓的“罪犯”,已经不光是杀人、放火、抢劫、强奸之徒,普通良民,一个不当心随时可以成为阶下囚。而我们的对付手段,是一样的。对一个记者,照样可以通缉,可以长期关押侦查,不取保,可以不让见家属见律师,等到平反昭雪,可能时间已经很长。这就要求我们的公安机关更要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把好立案关,慎用手中的权力。 

除了执法中的仔细和完善,尽快出台《新闻法》,把舆论监督纳入法制轨道,让公安机关、舆论管理机关、记者都有法可依,有标准可循,才是治本之计。 

作者系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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