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子明的报道构成侵犯商誉犯罪吗?
李道演
09:06
201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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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李道演/文 《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涉嫌罪名是刑法221条的“损害商业信誉罪”。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强烈反响,因为这不仅是对于一个记者的通缉,而是对于舆论监督的一次通缉 。

仇子明的采访报道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犯罪行为了吗?按照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凯恩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对所有股民负有信息披露义务,更应该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仇子明对凯恩公司关联内幕交易的报道是出于正常的职务行为,如果凯恩公司认为报道失实可以对《经济观察报》提起名誉侵权的民事诉讼。 

遂昌县公安局接到凯恩公司报案后马上立案,那是因为基层公安民警只知道刑法和刑诉法,根本就不懂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按照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现在的做法,今后凡是有企业遇到媒体的批评报道,不管报道真实与否、不管企业自身有无问题,只要他们到公安局报案都可以“损害商业信誉罪”予以立案通缉,那么以后还会有批评报道吗?还会有记者敢于揭露内幕真相吗?这起事件打击的不是仇子明一个人,而是所有执舆论监督之剑的新闻媒体工作者。 

遂昌县公安局指出,目前仇子明只是涉嫌该罪名,任何涉嫌有罪的嫌疑人在没有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都可称作嫌疑人。这样的说法当然没有错,但是我国公安办案的常见做法是嫌疑人一旦刑拘后无法保释,这对嫌疑人的威慑是非常大的,所以仇子明说自己是在潜伏,不是潜逃,因为不想进去吃苦头。 

根据最新的消息,丽水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认定:遂昌县公安局目前对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 

虽然遂昌县公安局已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但不意味着此案调查的结束,更难保下次类似的事件不再发生。类似事件的本质,早已折射出我国现行法律对媒体和记者保护的缺失问题。刑法中的“诽谤罪”、“诬告陷害罪”、“损害商业信誉罪”等罪名成了某些人打压新闻舆论监督的大棒,但是,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不等同于一般的言论自由,它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应当给予更有力的支持和保护。新闻报道哪些是违法的,哪些是合法的,记者采访什么情况下要保护、什么情况下要惩罚,这些都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予以明确。而现在,是该加快《新闻法》立法出台的时候了。 

罪名解释: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六十六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因此,仇子明究竟是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首先看其报道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属于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如果报道真实,无论企业是否遭受损失,只要不涉及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就不存在违法。其次,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仇子明是否有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的目的,明知信息来源不真实仍然进行报道,或者故意错误地引述新闻来源。如果以上两种情况都不存在,那损害商业信誉罪显然无法认定。 

作者系京衡律师集团一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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