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8条新规不能只打老鼠
胡家源
2011-01-05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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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评论员 胡家源 一些曾令公众大快人心并寄予厚望的政策法规的出台,最终经常被证明是有限制条件的,在现实制度层面难以跨越的前提下,其效果往往是打了折扣的妥协,涉及到价格的政策法规尤其如此。

国家发改委近日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八种价格垄断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并将于下月1日起实施。

在当前通胀的语境背景下,人们很容易把“反价格垄断”新规解读为监管层调控物价、管理通胀预期的一件利器,国家发改委也很给力地同时发布了对浙江某市造纸行业串谋涨价和价格操纵的行为“严厉处罚”的消息。

事实上,今年以来国家发改委相继查处的广西米粉涨价、镇江网吧价格联盟事件,都是反价格垄断在调控物价上小试牛刀的体现。不过,对于什么是垄断价格,以及具体垄断到什么程度会触发监管,该法规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明和肯定的答案。

不仅如此,在以发改委令形式发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中,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还特别提出了一定程度的垄断保护。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也在随后接受专访时表示,水、电、气等政府定价的商品不在监管范围之内。

毫无疑问,这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唯一难以避开的国内制度背景——除了必须打击的市场垄断外,某些行业、市场和区域仍存在着政府管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垄断是一种必须的力量,这就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铁路、机场、邮政,电力、电信、石油都有此特征。

对公众来说,可以通过自身行为的改变来避开市场价格垄断,但却不可能不乘坐长途交通工具,不使用油电产品,不打电话。如果说以“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名义所实施的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都能被“豁免”的话,那么土地价格和由此形成的高房价,金融服务定价和名目繁多的银行收费,成品油价背离国际油价连续数月只升不降,通讯电信领域的不合理霸王条款……以及其他所有“政府定价的商品”,恐怕都将以某种方式洗掉“垄断价格”的恶名,从而逃脱法规监管效力网的覆盖。

这也是两年前《反垄断法》出台时所遭遇的尴尬和质疑——不少涉及垄断的大企业背后都有各大部委或地方政府的背景,谁来执行对垄断的监管?

按照法理角度,反垄断执法工作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的,但谁会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法律并未明确。举个简单的例子,价格垄断的执法监督权在国家发改委,公司兼并重组的审批权在商务部,而在地方保护认定以及反垄断方面,国家工商总局则实战经验丰富。

一句话,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关系到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问题,牵扯面很广。

从目前出台的两部新法规来看,均源于国家发改委令。尽管国家发改委价检司已经成立了反价格垄断处,并在地方设立了相应反垄断调查处或科室,但大多数情况来说,这种力量配备应对一般竞争领域的串谋涨价、操控市场和获取暴利尚需“加强部门协作”,对待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恐怕最多是谴责一声罢了。

反垄断,既然业已形成法律法规,最好还是一视同仁,如此才能真正规范市场的公平性,形成长期而有效的制约力量。如果单纯从通胀管理和物价调控的短期效应着手,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高价很可能就以政府政策的形式被合理化,从而对其他行业造成制度和法律层面的不公平,甚至因为产业链的相关性而实质上损害和压缩其他行业利益,变相引发新的价格串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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