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套紧箍,二手市场少添乱
杨红旭
2011-01-26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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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杨红旭/文 近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出台了。媒体一片欢呼,就像是欢呼一个房地产经纪盛世太平年代的到来;与此同时,在人们的期望中,那些让人烦、招人恨的房产中介公司及中介人员,似乎就要倒霉了。

不可否认,随着近十年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过快增长,尤其是房价的持续大涨,整个行业发展的“姿态”有些扭曲。于是,开发商、地方政府、经纪机构、中介人员、炒房者等这个产业链和利益链上的相关方,一杆子全被打,成为舆论质疑和怦击的对象。

都是房地产高利润的受益方,可大家的命运相差甚远,地方政府赚的最多,且无风险;开发商“吃肉”也不少,不过风险是有的;经纪机构和中介人员,实际上利润最薄,而风险最大。市场一有风吹草动,房产中介首当其冲,2005-2006年,2008年,赔钱的中介机构或门店绝非少数。所以,但见街上房产中介“冬”隐“夏”现,随着楼市季节变化,活似候鸟。

虽然利少而险大,但房地产经纪业的门槛很低,尤其是中介门店,没什么资金要求,只要能借来五张房地产经纪证书,就能开店营业,所以各城市都存在大量的“夫妻店”。既然正常条件下难以获得丰厚利润,那么老板和店主们自然倾向于钻各种法律“空子”,甚至公然干违规违法的勾当。极端者当属老板携款潜逃,比如2007年下半年后,随着房地产市场降温,深圳中天置业总裁蒋飞携4000多万巨款潜逃;还有曾被评为天津市优秀企业的汇众房产的200多家门店一夜之间全部关闭,高达1.5亿元的房产交易资金不翼而飞,被欺骗的客户涉及1000多个家庭。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中介人员,是房产交易中联络卖方和买家的桥梁,这个行业的不规范,直接威胁到消费者利益。所以自2005年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国八条”开始,中央一直致力于整治这个领域。2006年,国家又展开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重点就包括中介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2007年,八部委联手开展了为期一年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可谓轰轰烈烈。

经过近几年整治,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得到一定程度的规范,然而诸多“阴阳合同”、赚差价等现象依然比较常见。光靠暂时性的调控,已无法进一步提高整治效果。与此同时,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快速增长,在深圳、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二手房交易量正在超过一手房交易量,健全房地产经纪制度,尤其完善房产中介法律法规体系,变得越来越紧迫。

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住建部等三部委出台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从法律体系看,当前正在修订中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属于法律,也是本办法的上位法,本办法只是部门规章,性质和地位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相当。

实际上,本办法中的很多内容,已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所体现,只是多属粗线条的界定,比如对于违规者的罚款,就没有明确金额——约束力极小,违规者只能更加放肆;而本办法则明确“处以1万元”或“3万元”的罚款。当然,在很多领域,本办法都有细化内容,比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正是在是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房地产经纪领域的法制建设,意义重大。虽然,这个领域企业杂、门店多、人员乱,但毕竟正在一步步迈上正轨,这有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尤其是向二手房市场占主导的成熟发展阶段转型。

作者系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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