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分配失衡程度远大于收入分配失衡
张茉楠
2011-03-06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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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张茉楠/文 两会聚焦于“收入分配”改革,但事实上解决财富分配失衡比解决收入差距拉大更迫切。 

贫富差距包括收入差距和财富差距两个方面,收入差距是一种即时性差距,是对社会成员之间年收入的比较;财富差距则是一种累积性差距,主要指的是社会成员之间物质资产和金融资产的对比。事实上,我国居民在收入分配上的贫富差距早已非常明显,财富差距扩大之势也已清晰地展现出来。 

古语云:“不患寡而患不均”。改革开放30多年来,居民一般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总体大幅增长,但分配失衡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数据显示,我国基尼系数已激增至0.48,大大超出0.4的警戒线。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截至2007年底,中国总人口是132129万人。当年有41.5万的富人个人资产超过100万美元,占总人口的0.03%。富人财富相当于全国GDP的60.1%,相当于全国财政收入的2.895倍,是城镇居民平均收入的10.8倍,是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35.8倍。不仅如此,中国财富向富人的集中度正以年均12.3%的加速度增长,是全球平均增速的2倍。 

去年12月2日,波士顿咨询公司发布的《中国财富管理市场:机遇无限 挑战犹存》报告称,2009年,中国百万美元资产家庭的数量达到670000户,位列全球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然而财富迅速增长的背后难以掩盖财富分配严重失衡的现实。报告称,虽然中国的富人家庭已居世界第三,但只占所有中国家庭户数的0.2%左右。这一比例远远低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美国这一比例为4.1%、瑞士是8.4%,而香港则达到了8.8%,中国财富分化的程度异常严重。 

因此,收入分配并非是近年来贫富分化日趋严重的主因。可以说,中国财富分配失衡的程度要远远大于收入分配的失衡。据2009年福布斯中国财富排行的榜统计,前400名富豪中,房地产商占154名;在前40名巨富中,房地产商占19名;在前10名超级富豪中,房地产商占5名。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中国财富的主要集中地。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前中国经济不仅经历着市场的初次分配和政府的再分配,还经历着房地产所带来的第三次财富分配。房地产产生的财富再分配和转移远远大过工资性收入的积累。 

财富分配的失衡会比一般收入分配差距带来的危害更大,因为它不仅进一步扩大了不同收入阶层在财富创造和财富积累上的差距,即所谓的“马太效应”,而且这种财富积累会一棒接一棒的继续“传递”下去,将通过代际之间的财富转移,进一步恶化代际之间的“分配不公”。 

值得警觉的是:贫富差距扩大的“阶层化”业已呈现出代际转移的趋势。据美国波士顿顾问集团的调查报告显示,2009年全球百万美元富豪数目增加14%,其中中国增加了31%,增速排全球第四位。由于资本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加之富人阶层拥有的金融资产过多,就会出现贫者愈贫,富者愈富,这样一来,可能导致投资与消费的内生性失调,因为,根据不同阶层的消费弹性结构,收入层次较低的阶层消费偏好高于高收入阶层。因此,贫富差距越大,经济将越发依赖资本积累和投资,而消费将被边缘化,这将导致资产投资泡沫。而且,贫富的代际转移也很可能将一个社会的贫富状况固定化、结构化,整个经济社会变得不稳定。 

如何避免这种财富分配失衡的“马太效应”不断激化?中国的确需要更大的制度性改革,不过,所有的改革都是一种利益的调整,会触及重重积弊,因此绝对是一项复杂而艰难的系统工程。 

首先,要注重增大收入分配中的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缩小贫富分配差距,必须着力建立一种有利于提高和维护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劳动效率的社会公平机制,所谋求的不是取得收入和财产分配的均等化,而应是取得收入的机会均等和创造收入过程中条件的均等。最重要的应增大收入分配中的起点公平(机会公平)。通常我们都认为初次分配重效率,再次分配重公平,而事实上在初次分配中我们更不能忽视公平问题。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改革不到位,我国在初次分配中存在许多不合理的收入扩大因素,最为突出的是各种形式的垄断。那些掌握着垄断性特权、垄断性资源的人迅速聚敛了大量的财富,特别是依托于土地、资源、资本之上的房地产更发挥了巨大的财富调整力量。因此,不仅要提高劳动要素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而且建立健全知识、劳动、资本、土地、管理才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入分配的机制,避免向资本过度倾斜,努力促进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其次,要强化税收对贫富差距的调节机制。当前,调高个税起征点的税收改革开始启动,但这只是调整收入分配,国家要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建立更加完备的财产税收调节体系。在发达国家主要是依赖税收对财富分配的纠偏机制,遗产税、不动产税、固定资产税等对财富分配的调节税收体系已经相当成熟,在享受资本利得的同时需要付出成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数据显示,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财产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9%;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为5%-7%;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约为3.1%。当前,我国财产税类比重偏低,累退性特征比较明显,基本无法实现税负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作用。 

此外,政府和社会要提供更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各种公共产品的服务,弥补贫富差距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要改变对公共品提供的优先次序,加大教育制度、就业制度、户籍制度和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构建顺畅的社会流动机制,为低收入阶层提供有效的向上流动的机会。因此,贫富差距和收入差距问题唯有进行全局性的制度改革才可能根本上得到解决。 

作者系国家信息中心预测部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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