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国部队军事打击利比亚有违国际法
李伯军
2011-03-23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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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李伯军/文 自3月19日以来,由英法美等西方国家主导的针对利比亚持续发动的代号为“奥德赛黎明空袭行动”已经导致诸多无辜平民的伤亡,对此,国际社会纷纷予以强烈谴责。而法国国防部发言人提赛尔及政府发言人巴鲁安则相继辩称,多国部队针对利比亚的军事打击完全是在落实联合国安理会通过针对利比亚问题的第1973号决议。

然而,细究起来,法英美等西方国家针对利比亚的此次军事干预行动并不符合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且严重违反了国际关系中有关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就禁止使用武力等国际法基本原则。从国际法的一般规定来看,只有当一个地区或国家内部发生了联合国安理会所认定的“严重威胁到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之事件”的时候,安理会才能依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的规定代表国际社会通过有关决议,以授权会员国针对有关国家进行军事干预,否则,任何针对他国的军事打击行动在国际法上将被认为是非法的。从形式上看,正如法国所辩解的那样,联合国安理会此前针对利比亚局势于3月17日通过的第1973(2011)号决议(设立禁飞区)似乎可以视为此次英法美等多国部队军事干预利比亚的国际法依据。然而,该决议实际并没有明确授权西方国家可对利比亚进行军事打击,法国的辩解实际上严重曲解了该决议的本意,其主要原因有两点:

一是从该决议的具体内容来看,我们找不到任何有关明确针对利比亚“授权动武”的字样,决议文中,为了保护平民或设立禁飞区,所谓授权有关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之措辞并不能当然地被解释为“授权动武”,因为该措辞在决议中明确指向包括“正在采取的措施”以及有关将要“建立一个适当机制”等措施的规定。而且,决议中还明确强调“不在利比亚领土的任何地方派驻任何形式的外国占领军”,这实际已经表明了该决议不谋求针对利比亚正在发生的内战进行任何军事干预的初衷。

二是从该决议的基本精神来看,“尊重利比亚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的统一”以及“采取一切措施保护平民”应该是该决议一以贯之的最重要目标。然而,法英美等西方国家对利比亚的展开的军事打击已经远远超出了决议中强制设立禁飞区之授权采取军事行动的范围,这次贸然军事干预行动又如何能够有效地落实上述这些目标? 

退一步讲,即使第1973(2011)号决议已经明确授权有关会员国针对利比亚进行军事干预,该决议的合法性仍然值得高度怀疑:首先,决议内容本身存在争议,在安理会投票表决通过该决议时,中、俄、印、德、巴等国投了弃权票。正如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在安理会通过有关利比亚局势决议后的解释性发言中所说,“我们支持安理会采取适当和必要的行动,尽快稳定利比亚局势,制止针对平民的暴力行径,但由于中国对支持安理会第1973号决议部分内容有严重困难,我们和其他一些安理会成员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但遗憾的是,不少问题没有得到澄清和回答,因此投了弃权票。”其次,从程序上讲,该决议仅用数小时便予以仓促达成,且军事行动在决议通过后迅速开始,在决议未取得国际社会广泛共识的背景下,我们又如何能确保这次军事干预行动以足够的合法性?目前,法英美等国的多国联军的军事干预行动及其所导致的无辜平民伤亡已经遭到了非洲联盟、俄罗斯、阿拉伯国家联盟等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明确反对和谴责。

事实上,任何外部军事力量的武装干预只会导致利比亚更多无辜平民的伤亡,也有违上述决议的本意,且只会加剧利比亚国内局势的进一步恶化,激化利比亚部族和派系之间的矛盾,进而很有可能导致利比亚陷入长期的混乱和内战,并且还将酿成更为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因此,国际社会和利比亚只有尽量通过和平的手段,才是缓和并最终解决利比亚国内问题的正确道路。

作者系湘潭大学法学院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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