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将是下一个“利比亚”?
李伯军
2011-03-25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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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李伯军/文 当前,西方多国部队针对利比亚的轰炸声还在继续轰鸣,从纯粹的军事角度讲,这无疑是联合国授权的一种国际军事干预行动,但就其干预所采取军事打击的理由而言,无论是从安理会通过的第1970号决议和第1973号决议的内容看,还是从联军的辩解来说,两者都强调是为了保护利比亚平民的“基本人权”,以免遭当局有组织和系统地攻击或杀害,同时都控诉卡扎菲当局因此所犯下的危害人类之罪行,从而这次军事干预行动获得了一定的正当性。

我们可以将这种干预定性为“国际人道干预”行动。由突尼斯“茉莉花街头革命”开始,到埃及、也门、阿尔及利亚、巴林、伊朗、沙特等北非、中东国家纷纷出现内部动荡与骚乱。现在,利比亚由于镇压国内手无寸铁的平民而被国际社会干预,我们不禁要问,下一个“利比亚”会是哪个国家?

要回答这个会令某些国家恐慌的问题,首先要弄清楚国际人道干预的国际法标准和界限在哪里。如果是非法的干预,被干预者总会得到国际社会的同情和支持,但如果这种干预已经被国际社会所认可,如果犯了事,其下场可能就会很悲惨!

严格地说,现有国际法并不认可国际人道干预的合法性,尽管这种军事干预实践由来已久。因为联合国宪章并没有明确的条款说可以基于保护一国老百姓的人权为由,对该国进行国际人道干预。联合国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这种和平与安全主要是针对联合国这个大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出现一个对另一个使用严重的“家庭暴力”来说的,即如果出现一个成员侵略另一个成员,这就是威胁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就像当年日本侵略中国,希特勒侵略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一样。例如,1990年伊拉克欺负科威特这个“小弟弟”,联合国这个“家长”不能视而不见,从而授权这个大家庭其他强力成员惩治伊拉克这个施暴者。

人们可能会有疑问,联合国宪章这个文本里从来没有说,伊拉克国内发生粗暴镇压平民事件而可对其使用武力这件事。你不是说,基于保护某国国内正被血腥镇压平民的基本人权,其他国家对其使用军事打击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吗?

任何法律规则都是有漏洞的,宪章也不例外啊,完全可以对现有规则进行有利于干预行动的解释嘛!你看,这一次,只要美国或法国将卡扎菲血腥镇压其平民的事情认定为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不就可以了?!这次打利比亚,由法国等国推动安理会通过的第1973号决议就是这种逻辑的自然结果。因为,没办法,联合国事实上被某些西方大国把持着,只是因为西方大国历来“好这一口”,为了谋求这种干预的合法性,转而寻求最能代表国际社会的联合国的支持,通过推动安理会做出某项决议来授权这些国家采取这种人道干预行动,从而顺理从章地拿到了联合国这把“尚方宝剑”!之所以重视这把正义之剑,那是因为你利比亚国内发生血腥屠杀平民的事件再严重,其他国家想进行干预即使有一万个理由也不行,非得有法律依据不可,只有这样,法国、英美才能名正言顺,放心大胆地对利比亚开刀。

其实在对利比亚进行国际人道干预之前,国际社会已经有了这方面的先例。例如,1991年,还是英美法拿着联合国第688号决议基于保护伊拉克北部库尔德族人的人权,而对伊拉克进行人道干预;1992年,为了保护索马里人民,美国和盟国高举安理会第794号决议对索马里进行人道干预;1991年,北约为了拯救前南斯拉夫境内遭受种族清洗的波黑人民而先后获得了联合国第770、第1031号决议被授权对南斯拉夫进行人道军事干预;1994年,在美国的要求下,为了保护海地人民的基本人权,安理会通过第940号决议授权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对海地进行国际人道干预……久而久之,今天在国际关系中已经形成了一种惯例,即一国政府如果镇压本国老百姓的行为是一种国际犯罪行为,那就很有可能会成为下一个“利比亚”!2005年联合国首脑会议闭幕审议通过的《成果文件》就已经明确写着:“每一个国家均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在这方面,如果和平手段不足以解决问题,而且有关国家当局显然无法保护其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承认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安理会对一国发生的种族大屠杀等“严重人道危机”进行集体干预。”

要准确回答谁会是下一个“利比亚”?或者说这种被干预的概率有多大?还得进一步回答一个问题,到底一个国家的当局镇压平民到什么程度国际社会才对其进行人道干预呢?或者说,国际法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和界限?

首先,有人会问,这个镇压平民的数量上有没有讲究?是不是说镇压得少就不干预,镇压得多就干预?这个确实要考虑,因为国内刑法上犯罪量刑都要依情节轻重而定啊!但要进行精确的定量那就难了,你说卡扎菲血腥镇压了100个平民,而前伊拉克已故总统萨达姆屠杀了500个平民?这个有本质的不同么?难道说他卡扎菲只屠杀了100个,没有萨达姆杀得多,你联合国就可以视而不见?显然不能这样说,对于这个问题确实很难量化!不过将问题推至两个极端,我们还是可以有个大体的标准,如果他卡扎菲仅仅杀了3个平民,而你萨达姆屠了3000个平民,这样差距就很明显,萨达姆被干预的概率要大大高于你卡扎菲了!因此,国际法上还是有个大体的标准,从联合国以往的决议包括这次干预利比亚的第1973号决议的规定来看,这个标准使用的限定词是“系统地”或“大规模地”或“震惊人类良知地”屠杀或镇压平民!

其次,喜欢思考的网民可能还会追问,是不是说如果这个国家的政府确实“系统地”或“大规模”地屠杀或血腥镇压了本国平民,联合国或西方国家是否就必然进行国际人道干预呢?那也不一定。可能有朋友这时就纳闷了,国际关系中一国国内如果明明发生了严重侵犯人权的国际犯罪行为,正义都居然还有可能得不到声张?!我明确告诉你,是的,这就是残酷的国际现实!因为在国际关系中并不仅仅只有所谓的“国际道义”或“国际人道”,还有更重要的东西,那就是国家利益的考虑!美国最富声望的国际现实主义大师汉斯·摩根索无情地道出了国际关系的两大真理,那就是追求“国家利益”和“权力”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行事的唯一指南!美国政府就是他这位老师最得意的弟子,因为他悟性极高,得到了真传,并将其成功运用到其对外政策中。你看看这次中东革命初期,沙特和巴林都是美国的盟友,巴林军警武力镇压反政府示威者,美国装作没看见!叙利亚也镇压了平民,美国等西方国家为什么也袖手旁观?看来,“只要你听我美国的话,你犯点错误,没关系,我老大罩着你!”再如,我们还不会忘记,1994年,在卢旺达发生了种族屠杀,近100万无辜者被血腥屠杀,美英法竟然迟迟不发兵进行人道干预,这又是为什么?个中缘由地球人都知道,因为干预要付出很大成本,况且,你卢旺达在我美国或法国心目中的地位不咋地,又得不着好处,犯不着为了你而兴师动众!再如他萨科奇早些日子还对卡扎菲和颜悦色,可没过几天,就翻脸不认人,竟然挑头军事打击比利亚!这又是什么道理嘛?!

最后,可能还有喜欢打破沙锅问到底的朋友会问到更深刻的问题:当一个国家政府内部出现骚乱或动乱,该政府依据国内法进行维护秩序而开展的行动应该是合法的吧?这个问题可以做出肯定的回答,否则的话,我们很难解释,无论像利比亚这样在西方看来是专制的国家,还是像美国这样的民主国家都有个国内刑法典,里面用来维护自身统治地位,惩治危害该国统治秩序的犯罪分子的罪名很多国家都可能会有“颠覆国家政权罪”或“分裂国家罪”等。如果我依靠这个对成千上万的犯罪分子执行了死刑,难道这个你联合国或西方国家也要进行人道干涉?事实上,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界限已经日益模糊,利比亚的这次情况基本上和这里提及的这个问题本质上差不多。凭心而论,卡扎菲也在维护国内秩序,只不过对待平民的措施显然过了头,被西方大国进行人道干预也在情理之中。不过,大国有时却可以例外,1992年4月,美国洛杉矶爆发了基于种族歧视和警察暴力引发的大规模冲突,你看看美国政府当时竟然出动1万多名军警前往镇压,导致58死,3000多人伤,1万多人被拘!我要问的是,谁会去人道干预他美国?谁敢去人道干预他美国?这个时候,你可千万别再跟我讲所谓的国际道义或国际人道了。

作者系湘潭大学法学院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研究者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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