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人杰为什么“非死不可”
安迪
2011-04-15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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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安迪/文 随着3月31日江苏高院二审维持死刑立即执行裁定的做出,姜人杰的生命终于快要走到了尽头。也许,除了姜人杰本人,这并不出乎所有人的意料。毕竟,随便找个路人问“一个受贿一亿多的官员该不该死?”,我们恐怕很难听到不同的声音。

但质疑的声音还是出现了,为什么比姜人杰受贿多的人没有死掉而姜人杰却非死不可?言下之意,贪污更多的陈同海们为什么仅仅被判了死缓,而姜人杰却是死刑立即执行。我们很容易就想起了类似的质疑,那次是2007年,为了一个名叫许霆的年轻人,那时候我们在疑问为什么区区十七万元就要一个年轻人用一辈子的自由去偿还,而受贿几百万的人却可能只被判入狱十年?

这样的质疑,实际上涉及到了刑罚的本质——为什么要有刑罚?刑罚是用来什么做什么的?因为相信人性的善良、相信人有着无可比拟的价值,在整个刑罚体系的设计中,惩罚犯罪者固然是必要的,但毕竟我们已经超越了“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那个野蛮年代,因此,现代刑罚更重要的一个方面是要有良好的预防作用,能够通过防止犯罪者再次犯罪和给社会公众以合理的——既不能太轻,又不能过重的——警示缔造一个安宁的社会。因此,如果能够对犯罪者的内心世界进行剖析,找到那些疯狂、长久、道德沦丧、毫无悔意的犯罪者并施以重刑,给那些偶尔、无意、好心办坏事、真诚悔过的犯罪者以适当惩戒,恐怕就是对犯罪者最恰当的处罚,也是对公众最合理的引导。

可惜的是,没有人能够真正进入他人的内心,无论是法官还是公众都只能通过犯罪者的外在表现与行为举止做出自己的推测。这一次,就让我们通过姜人杰与陈同海的举止去大胆推测一下二者的内心吧。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尚未见到姜人杰案的判决书,笔者只能通过媒体的公开报道进行必要陈述。

首先,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我们并不相信他们内心的善良。尽管我们期待在面对金钱诱惑的时候他们能够有畏惧、道德或者其他什么的内心约束,但他们的手终究是伸了出去,上亿的所得终究是落入了自己的腰包。就凭这一点,我们每一个人都坚信,他们的内心绝不干净。

其次,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他们有没有悔过?倘若有,倘若悔过很多,倘若悔过多到让我们可以相信他们还有挽救的可能性,同时,倘若他们犯的罪行并非无可挽回的巨大,那么刑罚的设计者并不会吝于给他们一些活下去的机会,或者换一个角度说,他们有可能“不死”。

一是自首。自首的核心是“主动”,也就是要把侦查机关还不知道的犯罪行为主动交代出来。无论是出于畏惧还是误解甚至是策略,犯罪者是在主动寻求法律对自己的惩罚,说出新的罪行,将会获得新罪的相应刑罚,那么至少在交代出来的那一刻,我们可以相信犯罪者是真的后悔了。

二是退赃。受贿罪侵害的是什么?并不是行贿者们的财产权利,而是公共职位的廉洁性,所以当受贿者把钱收入囊中的那一刹那他们就已经完成了犯罪,退不退赃根本不会影响对犯罪的认定。但是,比起那些舍命不舍财的犯罪者、比起那些“裸官”,我们还是愿意相信把非法所得全部吐出来的犯罪者更有一种悔过的心态。如果换一个环境这个问题可能更好理解,是主动把赃物退还失主的小偷更可恨,还是宁死不还的小偷更可恨?

三是检举或者说立功。如果犯罪后能够做一些有利于国家或者有利于人民的事情(犯罪的纪委书记主动抓违纪者就算了吧,那本来就是他的职责),我们也可以相信犯罪者确实是在悔过。按照媒体的报道,姜人杰是在一审被“意外”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之后才开始大范围检举的,请问你他是真的悔过了吗?至少我个人不信。

从以上三个角度考察姜人杰与陈同海的不同,我们不得不感慨陈同海的“明智”与姜人杰的“冥顽不灵”,陈同海在每个角度上都“表现良好”,至少在表面上努力地向我们证明着他的悔过;而姜人杰则采取了近似顽抗的策略。也难怪法院在陈同海的判决中采取了“认罪态度较好”的说法,而姜人杰的判决中却未出现这样的表述。不客气的讲,陈同海在求生,而姜人杰则是找死。

所以,受贿到了亿元这个数量级,再去比较数额大小已经是完全没有意义的——无论是一亿还是十亿,法院在量刑时前两个字必然都是“死刑”;但这个犯罪者会不会真的立刻去死,却是由很多细节共同决定的。任何把这个问题简化到仅仅进行数额比较的看法,都没有能够抓住问题的关键。

必须强调的是,笔者绝无为陈同海们辩解的意思,相反,对贪官的严惩是必要且急迫的。同时我们必须强调的是,刑罚体系的设计者们更多地考虑到了对人和对生命的尊重,更多地愿意从善良的角度看待社会上的每一个人,更愿意给人以悔过的机会,比起“严刑峻法”的年代,比起“严打”,比起跳交谊舞都可能被判死刑,这是无可否认的巨大进步。至于进步之后会不会有漏网之鱼,善良的法律会不会被恶人恶意的利用,我想反问一句,吃饭会噎死人,你还要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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