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续租让人死后成为子孙的负担
杨涛
2011-04-06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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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杨涛/文 记者从本市各大陵园了解到,老墓续租工作已经陆续启动试点,续租日期从墓穴达到20年期限之日起算,普遍是先办理10年续租手续。万安公墓一名负责人表示:“一般在1平方米左右的墓穴,缴纳10年的土地租用费和墓穴管理费,一般不超过2000元。半平方米左右的墓穴,缴纳费用在1000元左右就足够了。”(《北京晨报》4月6日)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在4月4日对记者表示,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他的这一番话可以翻译为,人死后,遗体只可以存在于大地50年或70年,过期后大概没有灵魂了,就当作废物一样随意处理,当然,权贵、烈士与名人的灵魂可以例外。 

这就是我们的宿命,当我们还生存之时,我们用一辈子血汗换来的住宅,只有70年,当我们死后,我们长眠之地,居然也只有70年,过后便是死无葬身之地。这真是一个杯具,就个体而言,不用说目前的殡葬费用与墓地高昂的惊人,让许多人“死不起”,便是生前存足了钱,置下了一块墓地,那也是“死不长”,70年后照样如粪土一样丢弃;就国民整体而言,我们的国民只能凭吊70年以内的祖先,70年以前的祖先灰飞烟灭,远处凭吊,是不是意味着国民只配拥有70年的历史和记忆呢? 

70年时间太久,眼下许多墓地20年时间大限已经到临,缴费的事情迫在眉睫。因为,虽然民政部说墓地使用期限一般为50年或70年,但是,民政部在1992年《关于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及1997年的《殡葬管理条例》,还有这样的规定“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也就是即便是70年使用权的墓地,到了20年,一样要交费,而且,每交一次费只管10年。我实在想不到世界上还可以用什么法律术语来表述这种20年期限的墓地,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使用权,大概只能说是二次使用权,我们第一次从有关部门那里购买了墓地使用权,但过了20年,我们还得在70年期限内再购置一次使用权。 

大概这20年后每10年交的一次费,只能用“物业管理费”来类比,但是,问题在于,公民在生前可是花了巨资买的墓地,死后凭什么让他的子孙后代还要为他背负巨额费用,甚至成为墓奴。在我们这里,墓地不是作为公益性事业来经营,而是当作营利性的产业,许多地方,墓地价格动辄几万元一平方米,远远超过住宅价格,并且其中有无数的炒作。如此巨资购置的墓地,也才仅仅70年的期限,凭什么过20年后,又要再交费呢? 

何况,墓地不能作为住宅来经营,逝者不可当作生者来看待。生者要买起住房,还可以凭自己的努力,但是逝者生前可以努力买墓地,但死后他无法主宰自身的身后之事,万一他没有儿女,或者儿女没有能力交纳费用,那么,是不是20年后让逝者从坟墓里爬出来挣钱交费用,要么就当作粪土一样随意丢弃?要知道,即使是生者,交纳不起物业管理费,住宅还是属于他自己,逝者怎么办呢?

这里最为重要的是,不是70年使用权或者20年交费是不是有法律规定或者民政部规定的问题,要知道,一个“恶法”是不可以称作为“法律”,是可以为民众所修改。问题的核心在于,我们这片土地,是否要建设成宜居和让人放心长眠的土地,让人与逝者都能在这里诗意地栖居和长眠,还是让这片土地成为充满铜嗅味,成为某些部门和某些人动辄伸手向民众和逝者要钱的乌烟瘴气的地方?生本来不易,现在,死还是不死,也成为了一个最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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