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为什么有许多争议?
何兵
2011-04-18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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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何兵/文 议论药家鑫杀人案,下笔很沉重,毕竟要面对两条生命——药家鑫和那位被他杀死的女工。缘此本文不议论药案量刑——这是法庭的任务,而议论本案审判深层法理——缘何众生皆狐疑?

浏览网络的评论和跟贴,人们不仅狐疑法官,而且狐疑学者、媒体……。狐疑因何而起?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专家学者、社会大众以及媒体应当如何言说?众说纷纭之中,我们如何寻找真实的民意?民意如何通过制度管道进入法院?

本案法庭审理时,曾向旁听人员发放五百份问卷,征集民意。而据报道,旁听人员大多是药家鑫的校友,被害人方人员寥寥无几。公众怀疑法庭在操纵民意,显非空穴来风。
通过宣传、网络以及选择性听取民意,来制造“民意”,借民主之名,行独裁之实,此事古今中外,屡见不鲜。王胜俊院长提出,法院是否适用死刑,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感觉。此言曾颇受质疑:人民群众议论纷纷,众口难调,民意在哪里?谁是人民?背后的法律问题是:法院审案,是由法官独断,还是让人民参与审判,如何让人民参与?

我国的司法现实是,法官审案,左右受掣。强势群体或明或暗地左右甚至决定法官的判决,弱势群体徒然兴叹。没有司法民主,法官群体难免与其它官僚群体打成一团,人民群众只能围观,做有意或无意地的看客。人民当家作主无从在司法审判中落实。遗憾的是,虽然最高法院提出司法人民性的主张,但至今尚未建立有效的制度,来落实司法民主,在很多案件中,虽然民怨四起,法院却岿然不动——“你说你的,我判我的”,司法独裁屡屡出现。

云南躲猫猫案件中的网民调查团,浙江钱运会案件中的学者和网民观察团,都是民众参与欲望的具体表现。这些参与之所以失败,根本原因是此类行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可能产生法律效果。我国现行制度上,一个最有效的公众参与司法的形式是陪审制。由于制度和执行中的问题,陪审制在很大程度上,被虚化了,陪审成了陪坐。陪审制的根本意义在于让人民掌握审判权,与法官共同享有和行使裁判权,让人民当司法的主人而不是看客。试想,人民坐上了审判席,让民意通过通过制度管道直接进入判决,躺猫猫案、许霆案、周老虎案、赵作海案,就很难出现让人满腹狐疑甚至啼笑皆非的判决。

个人以为,解决人民狐疑司法的不二法门是重建人民陪审制,让人民当家作主。只有让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法院才可能成为人民的法院,而不是法官的法院。这是药家鑫案反映的第一个问题。

药家鑫案件中,公众不仅怀疑法官,而且怀疑学者和媒体。这些怀疑也非空穴来风。现在简要分析如下。

贺卫方教授。虽然贺卫方教授一直主张废止死刑,但就本案他说“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其义务是严格依据现行法律判决案件。即使法官本人也持废除死刑的观点,也不能以个人好恶取代法律。”我以为,这是公允之论。死刑应否废止,是立法层面的问题,与药案无关。如果选择药案来推动废止死刑,属于吃错了药,结果可能适得其反。死刑废止与否,必须借助社会运动,依赖社会认同,而药案不存在这样的社会认同。药案中有关废止死刑的议论属于火上浇油,加重人们对废止死刑的恐惧。倒是贺卫方教授一直关注的河北聂树斌案,可以成为很好的议题。

值得讨论是贺卫方教授在文章中提出“我们当然可以依法判决一个人死刑,但是可否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虽然文章本身是针对北大孔庆东教授,但公众在网上主张应判药家鑫死刑,是否就是一种“群众狂欢”,不无疑问。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有权利发表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既包括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议论,也应当包括对法院应当如何量刑的看法。我们无权利要求人民在网上只谈事实和法律,不谈观点和结论。言论自由包括分析案件和给出结论的自由。反观美国的辛普森案,连篇累牍的电视和媒体评论,不有许多涉及辛普森应领何刑的言论吗?贺卫方教授认为聂树斌判错了,不也属于给出结论的判断吗?我的观点是,无论正在审理的案件还是业已审结的案件,审判和量刑都包括在公众言论自由的范畴。我们无权利让公众对于案件只说半句话,将剩余的话噎在肚子里。

萧瀚副教授。萧瀚很久以来就主张无条件废止死刑。药案发生以后,他说“死刑肯定是司法腐败里最严重的一块,如果指望找一个完全清白的案子推动废除死刑,那是永无可能的——就是被冤枉的人,其家属必定也会使用各种腐败手段去营救亲人。所以,在这个地方,无论什么死刑案,我只有一个态度,反对死刑——我根本不需要了解案情,不需要了解程序。”他因为这个议论,在网上被骂得狗血喷头。我的这位同事,读书很多,时有书呆子毛病。推动法律进步,应当顺势而为,选择一个公众难以认同的案件来推动死刑废止,挨骂属于活该。作为书生,他的议论有一个特点,既不考虑官方的感受,也不顾及社会的舆情,颇有一意孤行的气概。

李玫瑾教授。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因为在央视发表“由于平时情绪不好时会用手指砸钢琴键盘来发泄,药家鑫连扎受害人八刀,是他的一个习惯性机械动作。”等言论,网上频受攻击,有些攻击言论很过份。李教授后来解释说,她是在分析被告犯罪时的心理,并没有左右司法裁判的意思。以我个人参与央视节目制作的经验来看,李教授因为受到药家的影响,从而故意发表有利于药家鑫言论的可能性没有。她的受攻击,与其失当言论直接相关。李教授属于心理学家,而非精神病专家。

2006年,陕西发生邱兴华杀死十一人案。我和贺卫方等教授,曾发表公开信,希望法院对邱进行精神病鉴定。邱在铁瓦殿杀人后,竟然还留有借条:“今借到各位精仙的现金柒佰贰拾贰元贰角正,借款人:邱金发。”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刘锡伟教授曾亲自给我打电话,说邱兴华精神病的可能性非常大。他说:当公安在电视上公开通缉邱兴华时,我通过那个公布电话告诉他们,不用通缉,他是个精神病人,一定会自己回来。后来的事实证实了他的判断——邱兴华自己回家途中被捕。邱案法官还在无意间披露一个重要事实。他说,检察官在移交案件时,曾对他说,感觉这个人精神不对劲。而李玫瑾教授发表意见是:“如果是精神病人,他闲暇的时候绝不会想生活中的现实问题。”李教授忘记了,自己只是心理学家,而非精神病专家,她作出了超越其专业范畴的判断。一位精神病权威专家曾很不满地对我说:“她算那门子精神病专家?我们协会没有她。”我要公道地为李教授补充一句,她后来公开发表意见称:“我不认为邱兴华患有精神病,但我也同意给他做精神病鉴定。做完鉴定,司法部门就不会被动了。”

当公众质疑她关于药家鑫案件的言论时,李教授辩解说,自己只是在做心理分析。我仔细看了李教授的“心理分析”,以我外行的眼光来看,如果李教授在药案中的言论也能称为心理分析的话,那么心理分析离胡扯就不远了。

专家学者对于发生的案件,如果与专业相关,可以发表专业意见。如果与专业无关,可以发表个人观点。这些都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但专家需要自律,需要慎言,否则专家就成了“砖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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