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消费者控告垄断企业插上法律的翅膀
陈杰人
2011-04-28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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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陈杰人/文 《新京报》的报道说,日前,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向社会发布《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草案以征求意见,根据该草案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如果消费者受到企业垄断行为的侵害,可以直接将其告上法庭。

我非常支持这一规定,如果它最终能够出台,将为我国的《反垄断法》插上翅膀,使该法具备无限的生命力,同时也很真正使反垄断制度惠及社会和民众。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这部全文达57条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当时就赢得了国际国内普遍的赞誉,当时的意见认为,在行政垄断、国企垄断、既得利益集团垄断普遍的那个时候,该法的出台,清除了中国市场中垄断者的不道德血液,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中国的《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施行以来的2年多时间中,人们看到市场上依旧垄断横行,以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为主体的巨无霸级企业——如石油、通信、铁路等行业——依旧肆无忌惮地在实施垄断甚至扩大垄断,并因此获取巨额垄断利润。

一个典型的事件是,在几大通信企业的重组过程中,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占有市场份额如此之高的几家企业的资产重组和市场划分,属于“经营者集中”的法定情形,应该依法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但实际情况却是,那次重组根本无视《反垄断法》的存在,也无视舆论批评,有关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便径行集中。

这个事件表明,在徒有虚名的《反垄断法》下,真正有权的机构敢于为所欲为而不用担心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此尴尬局面,主要源于两个因素:一是权大于法,在行政权力统管一切的社会环境下,企业的垄断行为只需听命于行政机关而无需担心法律的介入;二是缺乏诉讼保障机制。就后者而言,最典型的情况,就是作为垄断行为的终极受害人——消费者——无法直接依据《反垄断法》提起诉讼或者获得其他有效法律救济。

正如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这次介绍所言,在以往的垄断案件审理中,如果涉嫌垄断行为已经被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那么法院允许当事人在该处理决定效力确定后起诉,以维护当事人自身的正当权益并最终获得赔偿救济;但对于未经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行为,当事人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尚未有统一说法。而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无法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垄断之前直接向法院起诉垄断者。

众所周知,垄断行为危害严重而广泛,既危害市场秩序,也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其他相关权益,还构成对同领域其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归根结底,垄断有害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民众的切身利益。

作为垄断现象的受害人,消费者能够对垄断行为的危害感同身受,也最容易直接发现问题。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初衷之一,也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鉴于此,不赋予消费者以直接起诉权,则无异束缚了消费者监督垄断行为的手脚,同时也是对垄断者的纵容。

还有一个重大问题是,中国的垄断现象具有与其他市场不一样的情形,那就是基于权力的垄断更为普遍、更具有表面的正当性(如打着国家利益的旗号)。对于这类垄断行为,反垄断的执法机构在调查和认定过程中,一是面临感情上自我否定的难处,二是有着权力相互的天然弊端,三是调查结论的可信度不高。

也正因如此,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极少有最终认定垄断和处罚的案例,这部法律成了整个中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最大的摆设之一。

设想一下,如果每个消费者都能够基于自己的认识和感受,对可能的垄断行为随时发起诉讼,就会产生两个方面的正态效果:第一,全国各地的法院都有可能成为反垄断的司法生力军,这就提高了垄断者利用资源收买司法的难度;第二,垄断者必须面对十多亿国人随时的监督,他的丝毫垄断行为都无处可遁。

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最高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草案,虽然给我国反垄断制度的实施带来了极大的利好消息,但它毕竟还只是一个草案,对于如此重要的进步规定,最高法院一定要顶得住压力,扛得住诱惑,坚决使它最终出台;另一方面,反垄断的司法认定,涉及到很多技术问题,需要较高水准的专业人员参与,因此,建议将民众直接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规定为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此外,对于垄断所致损害的赔偿标准,司法解释宜作出合理的规定。

笔者相信,如果最终赋予民众对垄断行为的直接起诉权,让亿万民众成为反垄断战场上的生力军,中国的反垄断就会迎来一个高潮,最终受益的,就是整个社会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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