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巩献田遇到“钉子户”
房煜/文
网上的一张图片让重庆“钉子户”杨武夫妇一夜成名。他的房子该不该拆?
此时,《物权法》刚刚高票通过,这样的事就来了,真是对《物权法》的一大考验——虽然《物权法》还没有正式实施,但此案如何处理,仍旧关乎《物权法》与中国私权保护的未来。虽然网络上支持杨虎一家的人很多,但是,也有媒体对此提出了质疑,一篇名为《宣扬钉子户的榜样作用是有危险的》这样认为:
“在经济建设和市场经济趋于成熟过程中,政府不但要通过按市场经济规则合理补偿取得部分群众的土地和房产,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也可能在所难免,大部分人民在享受改革成果的同时,不排除少数人要作出个人利益的牺牲的可能。如果把“史上最牛的钉子户”的榜样作用演译到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矛盾处理原则上,如果仅从拆迁这一层面来说也许只会涌现出更多的钉子户,但从整个国家社会关系来讲,群众与党的背离和对立意识增长,党和政府的政令很难畅通,不稳定因素将会增加,必将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危害极大。”
看完这篇文章,我想起了因上书质疑物权法立法方向而闻名的巩献田。一个有些奇怪的想法冒了出来:如果巩献田与钉子户相遇,他会对他们说什么?我这样想并非并非空穴来风,看了下面的话,或许您会理解我的联想。
在巩献田那封著名的公开信中,曾有句话广为传播:“在目前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讲平等,就是要把乞丐的要饭棍和少数人的汽车、机器平等保护,要把普通居民的住房、危旧房和那些高级别墅一样保护”。因为巩的这句话,网络上很多人视其为“弱势群体的代言人”。
但是,如何保护“普通居民的住房”?很多为巩献田叫好的人都忽略了巩献田的给开出的解药,那就是:“对于广大劳动者和全国人民来说,公有制和国家财产是他们每个人的物权的最重要的和最根本的基础保障与物质体现。没有国家和集体物权,每个公民的物权就没有实现的可能。”(见本报对巩献田的采访)
按照他的逻辑,简单说,就是国家只要有房子住,个人就会有房子住。他的理由是,平等保护是不可能的,并举例说:“所谓“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权”是天方夜谭!如果世纪坛发生火灾,在世纪坛边我的小屋也发生了火灾,如何“平等”保护?”(见本报对巩献田的采访)
实际上,巩的意思和本文开头提到的那篇评论的逻辑是一样的。巩的核心思想是:保护国家利益就是保护个人利益,所谓平等保护既不可能,也不需要。所以他一直为“不应保护私权”而奋斗。
开头提到的那篇文章的逻辑是,保证了国家(或政府)的利益,大部分人民群众就“自然的”享受改革成果,即使有“个人利益牺牲的可能”,也是应该的。
两种论调共通的一点是:个人利益隶属于国家利益,也应服从于国家利益。那么,这样的论点是否成立呢?
最核心的问题是,我们不否认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在原则上是一致的,但是这种一致是否导致“保护国家利益就自动保护了个人利益”,是否到了可以不分彼此的地步?
我们来看看《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主张“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权”,实际就包含了三层意思,首先,这三者是并列关系。其次,这三者可能发生冲突。再次,三者之间发生冲突时,要平等保护。而这,正是巩献田不赞成。其根源就在于巩并不承认这一立法的前提: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权这三者是并列关系。
因此巩举例试图证明在操作层面“平等保护”是不可能的。但是,《物权法》所倡导的平等保护,是主张权利的平等,而不是实体价值的平等。巩献田所举的世纪坛着火的例子,无非说世纪坛大,自己的小屋小,如何平等?但是,实体价值的不对等不代表权利也不平等!如果世纪坛和小屋因为事故同时着火且造成损失,事后只赔偿世纪坛损失而不赔偿小屋损失,是只保护国有财产不保护私有财产;事后只赔偿小屋损失而不赔偿世纪坛损失,是只保护私有财产不保护国有财产;两者都赔偿,即为《物权法》平等保护——虽然,赔偿的数额肯定不一样。放在重庆“钉子户”这个例子上说,就是拆国家的公共建筑应该合理补偿,拆民房也应合理补偿。
所谓“世纪坛和小屋着火”的例子还是个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没有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假设两者是冲突的,是世纪坛着火连带民房也着了火。这种情况下公民可以不可以请求国家方面的赔偿(包括动用司法手段)?如果不可以——我国为什么会允许行政诉讼制度的存在?什么叫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啊! 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我们可以说这三者从原则上是统一的,但是并不是国家利益就等于个人利益,并不等于国家利益就不会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
最令人不解的是,在重庆钉子户事件中,杨武主张自己权利的行为,正是基于“所有民事主体权利”一律平等这一理念出发的,而且,他在这一冲突中的对立面不是国家,不是集体,而是另一个“人”——法律上拟制的“法人”——一家开发商,而不是抽象的国家利益。他和开发商本来就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居然仍旧有媒体将此上升至“国家利益”!?开发商利益等于国家利益吗?
在重庆“钉子户”事件中,有很多人在为细节争论不休,比如提出的赔偿要求是不是合理,女主人有没有要求货币赔偿等,以及网上的言论是否过激等。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这一事件中,实质是两个民事主体的冲突,即公民个人与一家开发商的利益冲突,其间并不涉及所谓国家利益。只是“钉子户”这种约定俗成的叫法,在过去往往被理解成是公民个人与政府的对抗。所以关于此事件最早的采访报道标题居然是“我不是刁民”。也正因为如此,在《物权法》出台之前,许多“野蛮拆迁”的行径,恰是打着维护“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旗号实施的。今天既然《物权法》已经出台,过去的老观念似乎也该放下了。
如果说存在所谓的“钉子户精神”,那就是一个民事主体面对另一个民事主体坚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精神。哪怕这另一个民事主体是势力强与自己的集体组织,是正在滥用职权的国家机构。很多人支持这种精神,正是物权法通过后普通民众民事权利意识觉醒的一种表现,这种权利意识的觉醒或许与过去我国法律界盛行的“义务本位”的思想有所冲突,但却并不会导致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对抗,大可不必惊慌。相反,那些至今鼓吹“保护国家利益就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学者,应该到世纪坛边的小屋里去反思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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