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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7
秦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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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与“善”不能互为否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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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与“善”绝不对立

任何“文化”中这两种规范本来都是不宜混淆的。例如我有选举权,这意味着我可以选某甲,但不意味着我应当选某甲。现代社会都承认婚姻自由,这意味着甲、乙可以结婚或离婚,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应该结婚或离婚。承认离婚权并不妨碍人们仍然会以白头偕老、地久天长来为婚姻祝福。权利与道德是两回事,有权做某事并不等于应该做某事,“正当”的也未必就是“善”的。

另一方面,“正当”虽然不等于“善”,但更不等于“不善”。相反,维护“正当”正是追求“善”的基础,把“正当”与“善”对立起来更是荒唐。其实道理很简单:只有明确了什么是自己的,助人、利他乃至奉献社会才有切实的基础,否则在公私不分、你我不分的状况下讲“奉献”,不会有慷他人之慨的嫌疑吗?

然而过去在这方面的确有许多糊涂言论。例如说保障正当权利似乎会妨碍善,最典型的是:见到人家保障公民财产私有权,就说人家是“性恶论”,而“性恶论”就是不讲善,就是鼓吹“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似乎可以随意对百姓抄家没产的社会才是镜花缘式的“君子国”。前些年曾有过一则所谓新闻:有媒体称,美国西点军校竖起了雷锋像,可见咱们舍己为人的道德把老美也感动了。然而别的不说,这些人也不想想:人家流行基督教已经上千年,到处都是十字架和基督像。而基督是什么?不就是那位据说是为拯救人类而不惜被钉死在十字架上的耶稣吗?若说那边的人崇尚的就是自私自利,那耶稣这样的行为在他们看来岂不成了大傻冒,而那个为了30块银币出卖耶稣的犹大才会受到崇拜了?!

反过来,一些人又认为“善”讲多了会妨碍“正当”权利的保障,其中典型的说法就是把专制时代的许多弊病归结为“理想主义”太多、“道德激情”和“献身精神”过剩导致的“乌托邦悲剧”。似乎要走出那个时代只需要祛除“理想”回归平庸、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就行了。然而那时的“阳谋”、“人祸”与“浩劫”真的是由于“献身精神”太多吗?就以那饿殍盈野的三年人祸而言,如果那些满嘴高调的权势者果真“激情燃烧”不能自已,以身献祭累死饿死了,也算真是“理想主义”了一把。但当时那些放“卫星”的、搞“平调”的、刮“五风”的、反“瞒产”的,一个个都是“笑骂由他笑骂,好官我自为之”,只以逼迫别人“献身”为能事。而上千万老百姓被逼上黄泉之路时,又有谁问过他们是否“豪情满怀”?

事实上,古今中外的专制兴起时可能需要“狂热”,维持时却更需要冷漠,先靠原教旨主义剥夺人们的权利,后靠犬儒主义来解构人们的良知。这两者完全可以互补。企图以后者来矫正前者,无异于缘木求鱼。

所以从根本上讲,“正当”不同于“善”,两者不应混淆。很多事,例如救人、捐款、做义工帮助他人,是“善”事,同时也是行善者的“正当”权利。然而也有很多的事,例如在市场上,合法的买卖双方为各自利益最大化而讨价还价,这谈不上“善”,但仍然是双方的“正当”权利。人们既不能因为后者并不是“善”而剥夺他们的这种“正当”权利,他们也不应该因其“正当”就自以为与行善者没有道德差别。

“正当”与“善”问题上的两种误解

但在这一点上,“范美忠争论”中双方都有人把握不当。范美忠“先跑”并没有损害别人,应当说是他的“正当”权利(这是就他的个人权利而言,至于他作为中学教师有未履行职业责任之嫌,上一篇专栏已有申论),批评者中有些人如郭松民先生显然无视这一点,甚至把“先跑”与“教师强奸学生”之类犯罪行为等量齐观,实际上是以“善”为借口否定别人的“正当”权利,这明显是不对的。而范美忠只强调牺牲与逃生都是“正当”的权利,却否认两者在“善”的方面有着巨大差距,实际上是自恃权利“正当”而否认“善”之价值,这也应该批评。

有人认为,正如经济学方面关于“效率与公平”争论一样,在伦理学上,社会应当更重视“正当”还是更重视“善”,长期以来也一直有争议。但是,这只是社会政策方面的争议,而就一个人来说,实际上两方面并不冲突:对于他人我们首先应当尊重其正当权利,只有在此基础上“劝善”才是合理的。宁可宽容那些“正当”而未必“善”的行为,也不能以侵犯正当权利的方式强迫别人“行善”,这就是“正当比善优先”的原则。但对于自己来说,“正当”之上还应当有“善”的追求,不仅只能做“可以”做的,而且要尽量做“应该”做的。这就是“善高于正当”的原则。我在《实践自由》一书中曾讲:“高调再高,苟能律己,慎勿律人,高亦无害。低调再低,不逾底线,若能持守,低又何妨。”在这场争论中我想这句话也适用。

事实上即便就社会政策而言,是否真的存在所谓“‘正当’优先与‘善’优先之争”也是个问题。当代宪政民主国家一般都有 “左派更喜欢福利国家,右派更喜欢自由放任”的区别。但是所谓“右派”未必对于帮助弱势群体更冷漠,他们不仅个人可能是热心的慈善家,而且在公共政策上也更多地寄希望于民间志愿公益组织即所谓“第三部门”,通过捐助、义工等方式获得资源来帮助穷人。换言之,这恰恰是以正当权利(捐款之不同于纳税,就在于它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来达致善行的主张。而所谓“左派”则不对这种善举抱多大希望,他们更倾向于通过民主国家的多数决定机制实行转移支付,即高税收高福利。而纳税作为强制性义务虽非“权利”,但它也属于“正当”的范畴,而不是“善”。所以我们很难说福利国家是“善优先”。而自由国家加第三部门则是“正当优先”。毋宁说,两者的区别实际上还是在正当性优先的基础上对权利与义务 (而非权利与道德)的不同安排。

而这,正是抗震救灾中另一个很值得讨论的大问题。

秦晖

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qhjy@2911.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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