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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业政策密集 07年将成政策完善年(2)

    
作者:周涛
发布日期:2007-05-10

概要:“淘汰落后产能”早在钢铁产业政策中就予以提及,但执行力度一直欠佳,本次对于“淘汰落后产能”的执行力度明显加大,开始采取税收、价格杠杆等全方面手段进行,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且采取社会公示监督等方式促使淘汰落后能取得实际进展,我们对本次的淘汰落后行为还是比较看好的。

目标:2010年前,淘汰落后炼铁能力1亿吨,炼钢能力5500万吨。2007年,就要淘汰落后炼铁能力3000万吨,炼钢能力3500万吨。到2010年,钢铁全行业吨钢综合能耗从2005年的0.76吨标准煤降低到0.73吨标准煤;吨钢耗新水从2005年的12吨降低到6吨;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降低到2.64公斤。到2010年,通过联合重组,形成两到三个3000万吨级、若干个千万吨级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钢铁企业集团;国内排名前十位的钢铁企业钢产量占全国产量的比重达到50%以上。

近期动态:2007年4月27日,在国务院召开钢铁工业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上,国家发改委与北京等首批10个主要钢铁生产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责任书》。10个省(区、市)涉及钢铁企业344家,5年需关停和淘汰落后炼铁能力3986万吨,落后炼钢能力4167万吨;今年要关停和淘汰落后炼铁能力2255万吨、落后炼钢能力2423万吨。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在会议中指出,要运用税收和价格杠杆进行调控,对钢坯、焦炭等初级产品和部分低附加值钢材,考虑加征出口暂定关税,进一步减少高消耗、高污染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对高档钢铁产品和特钢品种,适当保留出口退税,对列入关停和淘汰范围的落后产能,实行更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进一步压缩落后产能的利润空间。

后续重点:国家发改委要求签订责任书的10个省(区、市)将实施方案于5月底前上报,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在6月份对各地区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点评:当前钢材市场国际贸易摩擦增加,国内钢铁企业盈利水平较好,而能耗及污染较严重。预期本次的执行力度会明显好于前期。

近期出台政策之二:钢材出口许可证制度
概要:2007年4月30日,商务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1号公告《对部分钢材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决定从2007年5月20日起,对83个税则号的板材产品,出口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这83个税则号对应的产品也正是前不久出口退税被全部取消的出口量相对较大的普通钢材产品。

对于钢材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几个特点:涉及到具体品种,但并没有涉及到数量与金额,政策执行的灵活度较大,该政策更加偏向于主观性,联系到前期钢协对于国内钢材出口的认可度是10%左右的产量占比,所以未来如何运用出口许可证制度进行调控还是有底牌可循的,并非无限量的压制出口。这一点就是我们在前文的如何对钢铁工业进行规范引导中提及,要充分运用“进出口”这个纽带来加强国内外的联动,并借助国外市场的运行及限产保价而间接分享国外的成熟市场氛围。当然出台该政策的另一目的是要增加那些落后产能的生产成本与压缩其盈利能力,加速淘汰落后产能的进行。

结论:该政策不会对国内钢铁行业运行构成打击,执行力度具有很大的灵活性,目的并不是完全打压出口,而是把出口规范到相对合理的目标范围。我们认为2007年中性预测折合粗钢出口为3860万吨,基本与2006年的3446万吨相当。

2007年3月初提出的印度铁矿石关税问题最终确定:2007年5月3日,印度财政部宣布,对于品位低于62%的粉矿从原先决定加征300卢比(约合7美元)出口关税下调到加征50卢比(约合1.22美元)的出口关税,对大于62%品位的粉矿和所有块矿仍然维持加征300卢比约7美元的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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