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黄光裕(3)
李丽
11:53
201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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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被指控的这三项罪名都是经济类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在三项罪名全部成立的前提下,只要认定其中有一项罪的主体为黄光裕本人,黄光裕的最高刑期可达20年;如果这三项罪的主体认定为单位,则黄光裕作为单位负责人罪责相对个人量刑原则上要轻,但非法经营罪可判单位负责人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也可达有期徒刑的上限20年。 

与此同时,这三项罪都会对犯罪人判以罚金。不论最终要领罪的是黄光裕本人,还是黄光裕旗下的公司,其罚金数目也将相当可观。 如果认定黄光裕为非法经营罪的主体,则会面临没收全部财产的可能,而黄光裕在面临牢狱之灾的同时,也会从身价上百亿的中国首富重新回到一穷二白。

黄光裕案中,从公司的领头羊到阶下囚,中国首富与重回一穷二白的反差,是整桩案件让人唏嘘的重要理由。

有一位从西安来的记者和一位从香港来的记者显得急躁不安,因为不具备本地优势,他们心里多少有些没谱。一位香港来的记者说他们很想知道这个案子到底能扯出多少官员,我和另一位记者相视而笑,这位同胞显然不清楚这正是这个案子微妙之处。

从确定黄光裕案的开庭时间这么一个小的事件上就可以窥见一斑。2010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黄光裕涉嫌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案其他被告人及相关被告单位亦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一并提起公诉。不久后媒体就曝光了黄光裕案的起诉书的部分内容,而这属于国家机密的文件是如何到媒体手中的,至今我也没有弄明白。

而此后,有关黄光裕案何时开庭的新闻不绝于耳。据我所知,黄光裕案原本定在4月2日正式开庭,但是被临时取消。而此后在4月14日进行的庭前示证也是匆忙之中决定,导致杨照东临时从外地赶回参加。

而庭前示证对于很多人而言也是一个新名词,这是从英美法系引入的一个程序,是在正式开庭前,控辩双方把所有的证据进行交换,确认无异议的证据,同时准备在庭审中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而与多数媒体弄混的庭前质证相比,这个程序要在正式开庭前进行,而质证却是在正式开庭之时。杨照东对我说这次是一个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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