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王亦勉/文 美国东部时间3月24日,美国司法部向华盛顿递交了一份关于德国汽车商戴姆勒向中国公司行贿的材料。
报告中称,涉嫌收受贿赂的中国公司,不仅包含之前爆出的中石化,还有中石油旗下的两家子公司——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BGP)和长庆石油勘探公司(Changqing Petroleum Exploration Bureau )。
其中详细揭露了戴姆勒中国公司为BGP某领导的孩子解决赴德学习的签证,并将其安插在戴姆勒总部实习,共计花费2333欧元为该领导买单。然而这仅仅是戴姆勒中国公司所支付共计417.4欧元回扣的一部分。通过这些回扣,戴姆勒在中国市场赢得了1.12欧元的生意。
包含中国在内,报告中还指出戴姆勒在十年里曾向克罗地亚、埃及、希腊、匈牙利、印度尼西亚、伊拉克、科特迪瓦、拉脱维亚、尼日利亚、俄罗斯、塞尔维亚和黑山、泰国、土耳其、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越南等至少22国政府行贿数亿美元。
在1998年至2008年间,由于戴姆勒的盈利增加,为开拓这些国家的市场,在某些情况下,戴姆勒允许其员工贿赂当地政府官员。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戴姆勒涉及至少6300辆商用车和轿车贿赂交易,包括给各国政府官员“赠送”豪华轿车。它还架设了一些空壳公司,并且开设了海外账户借以转交贿赂。
然而,土耳其前伊兹密尔市市长zfatura上周四表示,指责政府内某位女性雇员收受戴姆勒贿赂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无稽之谈。他还说,对于1997年购买134辆奔驰大巴(戴姆勒是该品牌生产商)的订单,整个招标过程是在市议会和媒体的监督下公开进行的,在该项交易进行的过程中没有听说女雇员涉及其中。美国最近频频对在其本土经营的跨国公司进行抹黑活动,“首先是丰田,然后是戴姆勒,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他说。
可是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禁止在美国证交所上市的跨国公司贿赂外国官员。戴姆勒在1993年起,就已经在美国上市,而且戴姆勒是通过美国公司,向中国官员行贿,所以美国司法部有权管理。而且根据美国“海外贪污行为法案”(FCPA法案)规定,“国有企业”的官员一样被认定为是“政府”官员。而戴姆勒及其子公司(DCCL)行贿的中石油、中石化等公司均为中国国有企业。所以符合FCPA法案的法理范围。
对于媒体的质疑,戴姆勒方面回应在2010年4月1日,在美国华盛顿特区联邦法院会就该问题举行一场听证会。在此之前,公司和美国司法部并未就该问题做出任何评论。
戴姆勒宣布,如果案件能够得到和解,该公司愿意支付1.85亿美元的罚款。其中支付美国司法部9千360万美元,剩下的则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戴姆勒设在德国和俄罗斯的子公司已经俯首认罪,而总公司和中国分部则免于起诉。
这已经是第二家德国公司卷入贿赂丑闻,在2008年,德国西门子引发贿赂丑闻,曾交出了10亿欧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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