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还关注-异地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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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关注

异地高考

异地高考是指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与当地考生享受同等录取政策的一种升学考试方式。

在目前高考报名、录取采用学籍与户籍双重认定的前提下,随迁子女必须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而由于各省教材不同、分省命题和考试,随迁子女必须回户籍地参加高考又面临难以融入的障碍,能否异地高考正在成为影响数亿流动人口及其子女教育权利的一项迫切问题。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目前中国有2.2亿人离开户籍地迁居异地工作或生活。京沪深等城市,非户籍人口已超过35%。

山东等省份已从2012年先后出台了各自的异地高考方案,随迁子女在当地拥有连续3年高中学籍即可享受异地高考。非户籍人口最为集中的京沪粤三地尚未出台具体方案。

2012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复了教育部等四部委制定的《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要求各地在今年年底前出台异地高考方案,准入门槛则交由各地自由掌握。

人口流入压力较小的省份会逐渐放开异地高考,最终实现当地就读、当地高考;京沪粤等地则会实现逐步放开和准入。

解决异地高考需要克服两大障碍:第一,分省分配录取名额制度下,随迁子女异地高考可能对本地学生升学带来压力;第二,部分地区放开异地高考,可能会吸引更多的人口流入,引起地方政府对城市资源承载能力的担忧。

(刘金松)

 

统筹城乡

城乡差距一直是当下中国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最大表现。因此,过去十年,统筹城乡发展成为“科学发展观”中五个统筹之一。其目的是希望借此解决好 “三农”问题,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并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缩小城乡差距。

中共十六大首次提出了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随后,中共中央连续出台9个 “一号文件”,“统筹城乡发展”成为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2003年,西部的成都和重庆两地成为 “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开始进行相关改革。

9年之后,成都等地的试验逐渐成为统筹城乡的改革样本。试验区针对城乡之间体制机制性障碍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创新,包括农村产权、户籍登记、社会保障、基层民主、民生建设等领域。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

不过,成都等地效果显著的试验难以向全国推广。尽管5年前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已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明确规定为物权,但是,农村土地的产权明晰化、农村资产的资本化、城乡要素的自由流动等问题并未真正解决。

囿于现有的土地制度,统筹城乡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土地制度的二元结构是改变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障碍。因此,未来需要改革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阻碍人口合理流动的户籍制度,才更有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

(谢良兵)

 

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指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通过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等方式,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

中国政府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政策,1978年后成为一项基本国策,随着计划生育政策推行,独生子女现象开始成为中国家庭结构的主流,实行计划生育以来,中国少增加4亿多人。

目前中国的总体生育率为1.47左右,已远低于2.1的人口世代更替水平标准。在迅速从高生育率降到较低生育率后,已开始产生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劳动年龄人口减少、养老负担沉重、人口性别比失调、失独家庭等问题。

与最初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时的环境和条件相比,中国的人口发展态势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部分人口指标出现趋势性转折,呼吁调整计划生育政策的呼声日渐强烈,并在逐渐放宽生育二胎的门槛,像农村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为女孩的、少数民族城镇居民、部分地区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已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全国实际执行一孩生育政策的人口大约为60%。

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既要考虑公众的现实需求,也要考虑人口发展的长期态势,保持政策的平稳过渡和衔接,避免人口短期剧烈波动带来的冲击。

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也需要转变职能,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出发,进行相关改革,避免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受部门利益的干扰。

(刘金松)

 

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Civilsociety,又称市民社会),是指由自由的公民和社会组织机构,以权利平等为基础所形成的社会的自治组织形态。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人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等。

自上世纪80年代,公民社会在中国得以正常发展,并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扩大公民参与、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截至目前,中国正式登记的社会组织45万个,备案的社区组织25万个,实际存在的300万个左右。年均增长率在8%~10%。

受限于中国特殊的制度环境,中国的公民社会呈现典型的政府主导特征,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民间组织的一些典型特征如自主性、志愿性、非政府性等还不十分明显。宏观制度环境对公民社会以鼓励为主,微观制度环境则以约束为主。

为弥补政府提供服务的不足、增强基层活力和社会自治功能,大力推动公民社会发展是一个必然方向。2012年7月1日起,广东已开始“松绑”,不需主管单位,可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深圳则成为首个将建设公民社会写入地方“十二五”规划的城市。在国家的“十二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加强社会组织建设”。

建设公民社会首先需要改变对公民社会的一些误解,特别是各级党政官员应当对培育和发展公民社会的战略意义有深刻的认识;其次,培育公民社会,需要政府改变目前全能政府的定位,收缩权力边界,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拓展空间和提供机会;第三,社会组织需要更加自律、培育专业人才、改变行政本位等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

(刘金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