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萧瀚:谁在制造伦理困境
媒体接连报道了因病人长期疾病缠身而使其家人不堪重负乃至弑亲的悲剧。探究悲剧的真实原因,即不是病人,也不是病人的亲人,而是某些基本制度的阙如。
如果有健全的医疗保险制度,病人可以得到救治,而其家人也不会日常生活受影响。更不会因不堪其累,杀之求解。除了政府之外,社会力量本也可以参与慈善救助。可是,由于公民社会一直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对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一直处于监控状态。各类团体没有自由空间,本属于公民社会重要内容之一的慈善机构,无法很好地开展活动。
无论从作为还是不作为角度看待,政府都没有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却不肯放手,才导致个体公民的单子化生存。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其导致的多重伦理困境。
第一重困境是发生在病患和应照顾病人而毫无生活质量可言的亲人之间。这里当事人谁都没有错。
第二重困境隐性地发生在家庭和社会之间。当一个家庭被某个亲人的极端病情折磨于日常生活的每个角落时,社会组织因为缺乏足够的信息、自由和数量而无法施以援手。导致爱莫能助、爱莫受助的困境,而错依然不在任何一方。
第三重困境发生在政府与“罪犯”之间。当社会和政府都没有向本应当提供帮助的公民、纳税人提供帮助后,受困的家庭只得以同归于尽的决绝,将自己置于罪犯的境地。此前从未出场过的政府,这时迫不及待地出现了,它宣布这个从伦理困境中突围的人是罪犯。但是,从国家伦理的意义上说,正是因为政府此前的缺席,才导致这一切的发生,政府虽然不是直接凶手,但它是间接杀人犯。在病人痛苦的时候,在他们的家人心力交瘁的时候,政府从来没有代表过病人,从来没有提供任何帮助,那么现在它又有什么理由可以代表死去的病人追诉、惩罚杀人犯呢?这一困境的发生是因为政府不称职。
第四重困境发生在政府与罪犯之外的个人及社会之间。虽然相对于罪犯,政府需要很厚的脸皮,才能嗫嚅地说:“你是罪犯,你应当受惩罚”。但是,如果政府不这么做,也许会导致大量借此为名的犯罪。惩罚还是不惩罚罪犯,这是个问题。
作为现代国家的功能体现者,政府存在的最主要理由就是,当个体公民凭己力以及一般的社会能力,无法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严重生活障碍时,政府有义务解决。否则,当个体公民为此而毁灭了自己的生活时,责任该落在政府头上。
历史表明,外在环境越是恶劣,生存其间的人们,就越容易被置于非自力所致的伦理困境之中。一个相对人道的社会,必然会尽量减少乃至消除这样的外在环境。
也许每个人都该思考,如何减少这样的悲剧。毫无疑问,最该反思的是政府。
文章来源:《财经》第214期

- · 力拓案定性由国家机密改降为商业秘密 | 2009-08-14
- · 重访鸟巢 | 2009-08-10
- · 中投首份年报出炉资本回报率6.8% | 2009-08-08
- · 国家给予破产国企退休人员一次性医疗补助 | 2009-08-06
- · 国家电网:打破风电并网瓶颈 | 2009-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