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季冰:舆论依法监督与依法监督舆论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几天来很多舆论担忧,这将为空间已经十分逼仄的舆论监督套上一条新的紧箍咒。这种担心当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但考虑到中国当下的现实状况,我还是认为这些论者实在是有些过虑了,以前根本没有或十分模糊地涉及到法院接受媒体采访和舆论监督的许多规章、制度和程序,这个《若干规定》中有了清晰的说明,不能不说是一个进步。批评人士可能还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一个细节:这个《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同一天印发的。因此,我愿意相信,发布这个《若干规定》的初衷并非为了打压媒体监督,而的确是为了更好地推进司法公开。同时,这里可能也暗含着试图用法治化的手段来规范媒体行为的尝试。
但更重要的问题并不在于有关部门出台一个规范的初衷是什么?而在于它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产生的实际后果会是怎样?我个人乐观地预计,假如以后果真发生了法院与媒体针对一桩司法新闻报道发生严重纠纷,各级人民法院果真打算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媒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起诉与审判),而不仅仅是“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告状与施压)的话,那么就很有希望为新闻规范本身的法治化打开一扇意想不到的后门。
为什么这么说呢?让我举个假想的例子来说明———
有一家媒体报道了一件正在审理中的案子,比方说“邓玉娇案”吧。当事法院认为报纸歪曲了事实,片面炒作了某一方面的情绪,损害了主审法官的名誉,造成社会舆论激愤,并最终驱使汹汹民意干扰了正常的审判,“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司法公正……于是它决定“依法追究”该媒体的“相应责任”。众所周知,要“依法”而不是通过行政手段追究媒体或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就必然会触发起诉和审判行为。
推理到这个阶段,必定会有评论家义正严词地指出,法院自己就是诉讼一方又自己审判(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结果怎么可能公正?且慢质疑!先继续推理下去——— 同样众所周知的是,要起诉和审判,就必须有某个规则(某条法律条文)可供依据。
其实我也知道,罪名总是可以找得到,惩处也总是“依法”可循,尽管它们是否合乎法理。但围绕这个罪名和惩处的辩论必然会展开。虽然不指望作为被告方的媒体负责人(或其代表及律师)会在法庭上作出什么有质量的自我辩护,而且也不能指望行业组织会为它提供什么支持。因为一般来说,人的个体理性决定了他的行为总是被现行制度的逻辑有力地限制着。
我所期待的辩论是在法庭外的广场辩论,尤其是互联网上的辩论。在当前中国的特殊语境之下,一件涉及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的审判案子,不用说一定会牵动社会上无数双激动的眼球。社会真正关心的不是这件具体的新闻侵权官司,而是舆论监督的制度性公正,如同我们在“邓玉娇案”中已经感受到的那样。而这种“社会民意”的强大力量又会反过来对法庭造成巨大的压力,使得我们想象中的那个主审法官左右为难。接下来,除非有办法让全国所有的媒体和网站一起变成哑巴,否则激烈的辩论就不会停止。而辩论的重点最后会渐渐朝向同一个问题聚焦:必须为新闻规范立法。从这个意义上看,真应该热切期盼早日出现这样一场“舆论非法监督”的官司。
或许正由于缺乏一个均衡宽松的舆论环境,今日我们社会已经进入了这样一种诡谲的境地:任何一桩有争议的事件以及对它的处理,其结果本身公正与否未必是第一位的,重要的是它是不是能够广为人知。只要它能够吸引到足够的眼球并激起全社会的辩论,那么,它过去曾试图被包裹和掩盖的细节就会被层层剥开,最终很可能促成系统性的重大改进。“孙志刚”、“邓玉娇”、“唐福珍”……这些名字正是这条艰辛的法治进步之路上的一座座血染的里程碑。当然,也正是广义的舆论监督使他们的血没有白染。同样地,舆论监督的法律权利需要舆论自己来争取和捍卫。
因此,就新闻行使舆论监督本身的法治化而言,切实可行的路径应该是寻找一切机会首先使这个问题本身成为媒体(包括越来越不可忽视的网络)报道的头条和讨论的热点,使之不再可能通过简单的红头文件在行政渠道内部“被”轻易打发。
(文章来源:09年12月29日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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