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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2
张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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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曙光:法律救济和自力救济

征地拆迁案的广泛发生,严重侵害了征用户和动迁户的生存权利,因而,上访告状的事情比比皆是。然而,在目前的制度条件下,一些部门和地方的官员下令,媒体不准报导,法院不准受理;迫不得已而受理了的案件,在一些官员的导演和授意下,不是令其撤诉,就是判其败诉。侵权者得不到惩处,受害者得不到救济,正义得不到伸张,法纪得不到维护。这种情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现在缺乏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特别是法律救济的不可获得。所谓法律救济的可获得性是指,让所有人都能真正感受得到,在他们受到侵害时,法律总会出面援救和保护他们。这就要求我们,第一,必须有一套良法,第二,执行这些法律的必要的意愿和充足的资源,包括法官的知识和善意。然而,这两点现在都存在严重不足和缺陷。

先讨论第一点。所谓良法,就是一种公正而有效的法律,它不可能偏向于任何一方。可见,良法并不能总是让行为人行为正确无误和让市场参与者能够赢利的法律,而是能够促进和帮助行为人做出最理性的决策的法律,它永远不能代替行为人的决策。否则,就是恶法。由此来看,征地拆迁条例不是一部良法,而是一部恶法。

2001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各个地方也据此制定了自己的征地拆迁条例,内容大同小异,以下几条是其中都有的。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本来,在征地拆迁事件中,被征用和被拆迁人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而以上三条规定更加强了征用人和拆迁人的地位,将被征用人和被拆迁人置于被动无助的地位。特别是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更是把拆迁的权力交给了拆迁人。至于其中“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的”,则是一句掩人耳目的费话。既然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何来“提供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之用房、周转用房”一说?难道说我提供了,你要不要,责任都是你的。这不是强制又是什么,天下有这样的平等和公正吗?其实那些强制拆迁中的打人、砸东西以至于黑帮手段,不能说不是受到条例的怂恿。

这里还要指出一点,在征地拆迁中出现了一个新名词,“钉子户”。这是我们从土地改革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中都会使用的一个名词,这是一个歧视性的和侮辱性的贬义词,它和“盲流”一词是同一个性质。这是违背法律的平等精神的,对于犯罪嫌疑人尚且不能侮辱和歧视,对一般人更不能如此。
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在目前条件下,我们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程序是颠倒的,一般法律大于宪法,国务院的法规条例大于一般法律和宪法,在现实生活中起作用的是国务院各个部门制定的法规条例,而不是人大制定的一般法律和宪法。正是基于征地拆迁条例侵害了老百姓的宪法权利,我认为,应当对征地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

再讨论第二点。目前,中国正处在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之中,一方面,政府的行政控制能力很强,另一方面政府的法治化能力又是很弱,从政治方面来看,国家还没有真正确立起坚持它所制定的法律的政治意愿,从机构方面来看,国家还不具备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使判决得以实施,特别是司法腐败的盛行,再加上法官知识和能力的缺失,形成了一种官员弄权弄法,法官执法玩法的情形。违法者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老百姓状告无门,甚至告状 “违法”,罪名是“破坏了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小则不理不问,重则被抓被关。征地拆迁中这样的事例还少吗。

在法律救济不可获得的情况下,很多人不得不自力救济。但是,自力救济的途径又很狭窄,媒体不准披露,上访不予理睬,自治组织也被取缔,主持正义的律师受到威胁,无奈之下,只能以死抗争。于是发生了一系列自焚的恶性事件。笔者认为,学术界、新闻界、法律界以及各个方面有良知的人们,对于这些弱势群体的维权行为,应当给予同情、理解、声援和支持,以便在我们的社会中,逐渐形成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衡机制。

 

 

(作者系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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