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应买卖同罪
刘金松
2011-03-07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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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刘金松

建议追究组织儿童乞讨者刑事责任

经济观察报:今年初,由社科院于建嵘教授在网上发起的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活动,引起了各界的积极响应,并形成了关注并解决乞讨儿童的一个热潮。你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关注这一社会问题的?

迟夙生:我倒不是说赶时髦、跟风,我更关注的是这些现象对孩子成长产生的长期影响,因为在我做律师工作的几十年中,曾经给有过流浪、乞讨、被拐经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过;也给被拐骗、被胁迫去犯罪的聋哑人辩护过,我深深了解那样的特殊人生历程给他们带来的那永生挥不去的阴影。所以当看到于建嵘发起的这次行动的时候,我就觉得应该尽量做些什么。

今年准备提交两个这方面的建议,一个是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建议,另外一个关于修改《刑法》的建议。

经济观察报:从目前法律来看,在保护儿童权利和打击利用未成年人进行乞讨上,有哪些不足?

迟夙生:还是打击的力度比较轻,像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七十一条是这么规定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治安管理处罚法》,它处罚的种类都是很轻的,具体就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还有就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经济观察报:行政拘留相对来说是比较严重的处罚措施了?

迟夙生:行政拘留最多也就是15天。所以公众有时候会觉得对组织乞讨者的处理,比较轻,但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所以我认为应该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修改为“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入“买卖同罪”严惩买童行为

经济观察报:这些乞讨儿童也分几种情况,有的是被家长送出来的,有的是被骗的,有的是被拐卖的。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上,你认为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迟夙生:现在我们国家对买方打击极轻,《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有关被买儿童方面的规定明显量刑较轻,这和当今儿童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儿童被拐后给家庭成员造成的伤害无法相比。因此不利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比如说,买来孩子后,自己吃不上饭,带着孩子去乞讨,算不算虐待?如果不算虐待,这就不算犯罪了。像最近媒体报道中提到的,那些组织乞讨的老板,会让自己租来的孩子喊自己“爸爸”,假冒自己亲生孩子的名字,以虚构的家庭关系去乞讨,其实就是为了逃避打击。

经济观察报: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上,也有观点提出“买卖同罪”,你怎么看?

迟夙生:有买才有卖,之所以有人拐卖儿童,主要还有人买。应引入“买卖同罪”,这样就不会有人冒着枪毙的风险去买孩子。

如果有人确实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需要孩子,完全可以到正规的儿童福利院去领养,这样做不但可以打击买卖儿童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院的机构制度,为国家减轻负担的同时,还给福利院的孩子找到更好的归宿,这是一箭三雕的好事。

凡是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进行收养的行为应当都是违法的。目前我国法律对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量刑极轻,不严厉打击买方市场难以杜绝这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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