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再规范互联网贷款 中小银行受影响较大

黄蕾2021-02-27 10:41

经济观察报 记者 黄蕾 “‘明确出资比例’、‘严控跨区域经营’等要求,将对中小银行产生较大影响。”接受记者采访的银行业内人士这样看待监管对银行互联网贷款的细化规范。

2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细化了此前出台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监管要求和标准。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出资比例要求主要是为了约束中小银行借助联合贷款业务过快扩张,要求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对已经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中小银行将带来较大冲击。

明确出资比例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互联网贷款以头部平台和地方中小银行的联合贷模式为主,平台方出资比例多在1%-20%。

一位股份行的业务人士告诉记者,联合放款模式中,监管更倾向于双方联合风控、共同出资的模式。而在现有合作模式中,通常合作机构(如金融科技公司)掌握大量数据,但资金量不足,在这类合作模式中扮演大数据风控的角色,依靠建立模型计算额度,为商业银行提供授信依据;商业银行则扮演资金提供者的角色,依靠风控模型结果进行放款。

上述股份行人士表示,商业银行放款比例通常较大,有时甚至可以做到100%的资金放款。同时,部分中小银行并没有独立风控,自主建模,而是完全信任合作方,不对客户进行资信状况审查,使得在这些中小银行办理互联网贷款业务手续简单,客户更愿意选择,致使这些银行贷款业务快速扩张,也使得互联网贷款业务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银保监会表示,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有利于各类机构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近年来,有银行特别是城商行在着力布局互联网金融业务。以上海银行为例,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上,2019年该行线上个人客户3000.93万户,较上年末增长46.39%,互联网中小微贷款余额98.06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97.96%。2020年中报显示,报告期末,线上个人客户3544.12万户,较上年末增长543.19万户,增幅18.10%,互联网中小微贷款余额123.8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6.32%。

严禁地方性银行跨区展业

上述《通知》指出,“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相较去年7月《办法》提出的“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更为严格。

翼帆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夏平认为,银行有资本充足率的制约,对信贷的预期损失要采取拨备计提等措施。一个区域性的小银行,“借助”互联网技术打破地域的边界,如果风险防范能力跟不上,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特别是信贷市场具有很强烈的顺周期性,因此,从单个银行可能容易转化为系统性风险,严监管势在必行。

长城证券研报指出,由于去年10月最新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已要求区域性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因此有一定预期。这一规定对平台方影响较小,平台方只需通过系统筛选客户区域,然后找到对应区域的中小银行发放联合贷款即可;但对欠发达地区的中小银行影响较大,由于辖区内消费贷、经营贷需求较弱,难以找到合意客户。

董希淼认为,《通知》的要求与地方法人银行回归本地、回归本源的总体原则是一致的。但简单按照线下贷款的属地化方式去管理互联网贷款,或有“画地为牢”等问题。在当前人员流动较大的社会背景下,如何界定跨地域经营,按照用户的工作地、户籍地还是按照社保缴纳地或其他标准来界定,在实践中也需要进一步探索。不过,《通知》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较长的过渡期,给银行留出了充分的整改时间,有助于保持业务平稳过渡,减少对客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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