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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到个税制度的完善

  
作者:王珏慧
发布日期:2007-02-28

  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得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得义务。具体而言,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需申报其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应补(退)税额和相关个人基础信息。而对于12万元以上的“年所得”概念,国税总局则表示,这涵盖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11项收入。很明显,《办法》所针对的对象,正是高收入群体。众所周知,长期以来,逃税、偷税、漏税是我国的普遍现象。尤其是高收入者,他们的收入往往多渠道、多形式,具有一定的分散性、隐蔽性和避税性,所以经常会造成税收管理的漏洞。而这次《办法》的出台,从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部分缓解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以前,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缴的办法,管理相对宽松,而税务机关又不掌握个人收入相关信息,这使得有心人士有机可趁,逃税、漏税情况相对严重。这次出台的《办法》要求高收入群体自行申报纳税,既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自觉性,又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高收入群体的收入相关信息。这对于协调高收入行业、高收入职业与低收入者之间的差距有一定的帮助。

  在这次出台的《办法》的同时,国税总局还介绍了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负的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说,这样的处罚规定还是比较重的。这对于逃税、偷税、漏税的行为者,应该还是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的,相信可以减少一部分的偷逃漏税现象。国税总局表示,通过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明细信息和个人申报来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类,可以确定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更有针对性;通过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明细信息和个人申报来的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分析,税务机关可从中发现涉税疑点和个人少缴、漏缴税款问题,为税务检查提供案源,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但是,《办法》虽好,却仍有脱节之处。《办法》虽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高收入群体的收入相关信息,却忽略了其中执行的难度。自行申报从某种程度上说,还是主要依赖于纳税人的自觉性。因为税务机关所能收集到的信息,主要是那些最为公开、最为明显的收入,而那些不上台面、不上帐面的“灰色收入”却是税务机关看不见也收集不到的信息。但是可以说我国相当一部分的高收入者(特别是垄断行业的隐性高收入者,即从他们的帐面上看,他们不属于高收入者,但其实际收入高于标准)其收入成分是包含着“灰色收入”的,例如有些单位为了逃税,就在工资之外发放大量的非货币形式的福利;又或是为了漏税,而将收入通过多种渠道发放,以降低工资标准。而这些收入成分大部分是游离于税务监管之外的,是税务机关所掌握不到的,也是纳税人不可能自觉申报交纳的。所以,在此仍会有个漏洞。因此,为了《办法》能更好的施行,应该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出台,以防止并减少逃税、漏税现象。例如,控制收入发放的渠道、方式;建立完整的个人信息库;透明公司收入,并规范职工工资占企业利润的比例等等。

  个人所得税是关系到社会财富分配公不公平的一个重要项目,而社会财富的分配则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同时个人所得税的多少还会影响到纳税人及其家庭的生活。由此可见,调节并管理好个人所得税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任务。这次出台的《办法》是针对高收入者的,那什么时候我们是否也应该出台一个政策来关爱低收入者。提高高收入者的税收,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是有利于协调收入分配不公这一现状的。如果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纳税费用一样,或者相差不多,这对于低收入者不仅不公平,而且是比较难以承受的。所以,我们应该出台相应政策减低甚至是免除低收入家庭的税收。

  另一方面,我们不应该只关心税收的来源,而对于税收的去处我们也应该多加以关注。这次出台的《办法》关心的是纳税人如何自觉地、更好地、更多地纳税,可是我们有没有思考过为什么在中国偷税、逃税、漏税的现象如此普遍,如此繁多,而在国外虽不能说没有这些现象,但一定不会有那么普遍。我想这与我们税收去向不明朗也是有很大关系的。在美国税收的去向是透明化的,每个缴纳税费的公民都能查到他所缴纳的税费最终用在了什么地方,是否是真正的服务于民了。而在我国,这是看不到的,百姓不知道他们所缴纳的税费去了哪里,甚至不知道这些税费是不是真的用之于民了,也不知道这些税费最后是不是被人贪污挪用了,自然就不愿意缴纳了,而偷税、逃税、漏税也就变得心安理得了。所以,如果要减少偷逃漏税的现象,我们还应该争取将税收的去处透明化,让群众来监督,让百姓明白他们所缴纳的税费是不是真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了。

  虽然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是有一定的欠缺,还不能很好的调节税收公平,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政府正在向完善的税收制度逐步迈进,努力奋斗,所以我们也应该配合政府,遵守各项税收法规条例,积极缴纳我们应缴纳的税费,为创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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