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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岂能成为违法特区
杨涛
2011-05-09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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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杨涛/文 继无正当理由长期滞留深圳、行踪可疑、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威胁的人员等所谓的“治安高危人员” 8万余名被清出深圳后。来自深圳住房和建设局网站的一条通知又引发网络地震,通知中称:在严肃处理期内,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方式或手段讨要工资,凡是组织、参与集体上访事件的,一律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这一切,皆是为了“大运会”期间维稳需要。

这种情形,连《人民日报》也看不下去了,5月9日,《人民日报》发表《开放包容不应只在大运会赛场》的评论敦敦告诫称,深圳大运会之所以把会徽定为“欢乐的U”,正是想突出这个“U”所诠释的意义:欢乐的、开放的、包容的、青春的、世界的、未来的。我们期待这个“U”,不只是出现在大运会的赛场上,更能成为这座城市的精神气质,在细节中呈现深圳风采。

改革开放之初,深圳市以敢为天下先的勇气,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冲破一个又一个思想禁区,在经济发展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特区赢得了美誉。但是,深圳特区近些年一些举措,特别是“大运会”前期的一些举动,却是屡屡闯进法律的禁区,不但不断地在为这个城市形象减分,而且涉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几乎要成为了违法的特区。

依据现代公法原理“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公共权力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很明显,公共权力必须依法行使。这不仅要求公共权力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也要求公共权力行使必须遵循正当程序,更要求公共权力制定的规则要符合上位法精神,具有立法权限,具有合理性。以此来衡量,近期深圳市诸多举措与法律相违背,与法治精神更是背道而驰。例如说,深圳市清理“治安高危人员”,那么,这些所谓的“治安高危人员”到底由谁来认定?由作为打击犯罪的警方一家来认定吗?其次,即便是被驱逐者是潜在的“治安高危人员”, 又有那一条法律规定能驱逐他们呢?如果将他们驱逐到其他省市,那是不是以邻为壑呢?

再如深圳市要求租房客被通知禁止拨打110,并要求直接拨打当地派出所电话,违者罚款200元。这明摆着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因为遇到紧急情况向110求助,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并为法律所保障,深圳市凭什么通过一纸规定取消公民的权利。至于深圳住建局“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方式和手段讨薪”,否则“追究刑事责任”,更是明显违法,追究公民刑事责任,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犯罪与刑罚只能由法律来规定,小小的住建局,有什么权力来规定犯罪与刑罚呢?

一个公权力可以肆意作为的城市,一个公民权利朝不保夕的城市,不会是一个和谐、稳定、文明和进步的城市;只有一个公权力受到应有制约,权力在法治轨道运行,公民权利能得到法律呵护的法治城市,才可能是一个和谐、稳定和繁荣昌盛的城市。如果政府可以凭藉一个运动会,以维护城市形象为名,就可以随意剥夺公民权利,权力可以在法外运行,那么,这个城市不可能有真正的和谐与稳定,经济繁荣也可能无法得到保障。今天,发生在深圳的一些不寻常的事情,并不是少数所谓边缘人的权利问题,更是关系到深圳的城市定位和未来发展方向的问题。未来深圳的发展,到底是继续处于一个“人治环境”下,公民权利听命于权力指挥,成为违法特区,还是努力打造一个“法治深圳”,建设法治政府,在法治建设上引领全国的潮流,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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