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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新规:堵截行业协会 松绑生产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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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6
王毕强

松绑生产商

近来,手机生产商诺基亚与其在国内一些地方的经销商之间,因为在不同地区间串货和因此被罚款的矛盾,而闹到将要对簿公堂的地步。

在此之前,汽车生产商与销售商4S店也因《反垄断法》的规定,对汽车销售中的限制最低销售价格、限制跨区销售和品牌授权专卖三大潜规则一直暗中较劲。

无论是手机经销商还是4S店都将希望寄托于《反垄断法》,希望能打破生产商对他们的种种限制。

上述专家表示,类似汽车、奢侈品、某些高科技产品、高端家电等行业,其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的价格协议属于纵向价格限制竞争协议。

对于这种纵向的价格协议,发改委在《反价格垄断规定》中实际上是将《反垄断法》第14条的内容照搬过来,即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三种价格垄断协议。并引用《反垄断法》第15条的规定,给予企业抗辩来说明其协议合理性的救济条款。

上述专家表示,尽管《反价格垄断规定》沿用了《反垄断法》中对纵向价格协议的“禁止”表述,会给企业和执法机构带来不确定性,但是在发改委内部操作时是沿用“合理性”原则,即会根据企业和行业是否对竞争构成威胁的实际情况,对纵向价格协议做出合法与否的判断。

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是,如果这个企业在行业中是占有大部分市场份额或者拥有核心技术,那么企业纵向限制价格的行为,可能会减少行业内企业间的竞争,从而影响消费者的利益。

但是,如果是在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各个企业都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比如一个汽车企业可能会出于售后服务、品牌效应、新研发产品的特殊性等因素,来限定经销商的销售价格,一般意义上来说,这种限制价格的行为并不会影响到消费者的选择,因此一般也不需要对其做出限制。

但上述专家强调,判断纵向价格协议是否能够被允许,是一项复杂严谨的工作,必须要根据具体行业和纵向价格协议的情况做出,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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