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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紧急叫停规模裁员行为

  
作者:魏黎明
发布日期:2007-12-17

经济观察网讯 本网记者 魏黎明 广州报道 12月16日,记者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规范《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规模性裁员行为,广州市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规模性裁员管理的紧急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不是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不得进行规模性裁员。一次性裁员或本月14日至31日内(含31日)累计裁员20人以上或10%以上属于规模性裁员,须提前向劳动部门报告审批。 

根据《通知》,“用人单位”包括广州市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人单位”凡以辞退、向劳动者提出由其辞职或者改变用人主体(包括改为劳务派遣和劳务承包用工等方式),以及变更劳动合同等其他名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以下简称“解除劳动关系”)进行规模性裁员的,无论裁员后是否再适用有关劳动者,或者改由新用人单位与有关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再由本单位使用该劳动者,均被纳入《通知》适用范围。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规模性裁员必须符合两个法定条件之一:一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二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属于市政府确定的困难企业范围。不符合两个规模性裁员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合同,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通知》还提出,凡符合“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一次性裁员,或者从2007年12月14日(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累计裁员20人以上,以及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10%以上的均属于“规模性裁员”。用人单位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必须提前书面报告劳动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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