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里斯本条约》与欧洲一体化及其对于中国的借鉴意义
读者 刘旭
2008年7月3日
缘起
计划在2009年1月1日生效的欧盟《里斯本条约》于2008年6月12日在爱尔兰——这一唯一对该条约举行全民公投的欧盟成员国——被否决,从而给欧洲一体化进程和欧盟改革及其继续东扩带来新的变数。爱尔兰公民的决定在欧盟内部有一定代表性。作为三十五年来一直接受欧盟补贴的岛国,其国民害怕通过欧盟改革削弱爱尔兰在欧盟的地位、不得不屈尊与大国之下,更害怕其近十五年来通过创造税收优惠赢得的经济繁荣会伴随着欧盟改革后成员国在税收主权上的削弱而受损。类似的担忧也同样在捷克总统的发言中有所体现。尽管如此,其他欧盟成员国并未因此而停止对该条约进行表决。至今27个成员国中已有16个成员国决定通过该条约,6个成员国正在继续按照本国的议会表决或者宪法审查程序研讨该条约,其他4个成员国也将按照本国相关程序先后对该条约进行表决。而究竟如何化解爱尔兰公投带来的欧盟改革危机则将由欧盟各成员国首脑在10月份进行商议。
而在亚欧大陆的另一端,2008年6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亦为中国深化地区合作提供了新的契机和制度保障。本文旨在通过介绍《里斯本条约》背景和主要内容,简述全球化背景下欧洲一体化进程新发展对于中国的借鉴意义。
背景
2007年10月19日,欧盟非正式首脑会议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通过了《改革〈欧盟条约〉及〈建立欧共体条约〉条约》,即《里斯本条约》,同年12月13日,欧盟成员国领导人在里斯本签署 该条约随后交由各成员国批准。《里斯本条约》是2005年《欧盟宪法条约》在法国和荷兰全民公投中遭到否决后,经过各国更广泛地调查和研讨后,在原《欧盟宪法条约》的基础上修改、缩略而成的产物。它放弃了将原有欧共体和欧盟各大条约,附件及协议编纂为一部大宪法的主张,并省去了关于欧盟盟旗、盟歌的规定,更加务实的致力于对原有两大核心公约的大规模修订,以应对《欧盟宪法条约》失败后所潜藏的一系列危机。这些危机主要包括:在从欧盟15国扩大到欧盟27国后欧盟内部团结的危机,欧盟公民的认同危机,欧盟公民对欧洲一体化作为应对全球化挑战有效手段的信任危机,以及欧盟公民对庞大复杂的欧盟官僚体系运作的有效性和公民参与并监督欧盟民主决策的可能性所产生的信任危机。《里斯本条约》既是对这些危机的回应,也是对另一种声音的回应,即: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不能停滞——2004年欧盟25国首脑签署的《欧盟宪法条约》中对欧盟改革所达成的以深化欧洲一体化进程和增加欧盟能动性作为欧洲应对全球化和国际政治发展的最佳解决方案的共识亦不可动摇,尤其是在提升地区整体竞争力和社会福祉,反恐斗争,能源协调和环境保护等课题上。因此《里斯本条约》基本上吸收了《欧盟宪法条约》80%的内容,并作为对原成员国已经通过的两大条约——《欧盟条约》及《建立欧共体条约》——的修改条约而最大程度上有效规避了成员国因签署新条约而举行全民公投所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同时还通过与2009年欧州议会改选捆绑来进一步保证该条约能够更好地获得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如期生效。
《里斯本条约》的对《欧盟条约》及《建立欧共体条约》的主要修改
《里斯本条约》除了确认《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对绝大多数成员国的普遍约束力外(英国和波兰享有部分豁免),主要致力于对《欧盟条约》及《建立欧共体条约》两大条约的修改。修改后的《建立欧共体条约》将更名为《欧盟工作模式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TFEU),继续享有宪法性效力,并通过调整和加强欧盟的另外两大支柱,即共同外交与安全合作以及共同内政和司法合作,使得欧盟的三柱式结构变得更加平衡,从而更好地实现“欧盟”对“欧共体”法律人格的继承,让“欧盟”从一个超国家体转型为联邦继续迈进了一大步。
对两大条约的具体修改首先集中在通过改革欧盟机构、调整权限和决策机制来增强欧盟自身的能动性和内部的团结上,例如: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将从27名减至18名;新设任期2年半且可以连任常任欧盟理事会主席职位,取代目前每半年轮换一次的欧盟主席国轮替机制;将目前欧盟委员会外交委员的职务合并给欧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全面负责欧盟对外政策;在更多政策决策领域,甚至司法、内政等敏感领域,以“有效多数表决制”取代原有的“一致通过原则”,而仅在税收、社会保障、外交和防务等领域,继续沿袭原有表决机制;同时通过2014年至2017年的过度期逐步用55%的成员国和65%的欧盟人口的赞同的“双重多数表决制”取代现在的“有效多数表决制”;尽管欧洲议员的人数会从785减至750,但是欧洲议会对欧盟政策制定的影响力却得以大大提升;同时为了制衡欧盟委员会在行政领域的权限,各成员国议会也被授权以四分之一多数向欧洲法院提起“团结原则之诉”对欧盟委员会的决定提出质疑等。
另外,改革还集中体现在欧盟在协调内政(签证,入籍和难民)和司法事务上的权限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扩张,从而使扩大后的欧盟能够针对更多新的邻国(例如北非,前苏联加盟共和国和中东)采取协调统一的邻国政策。
同样值得引起注意的是,《里斯本条约》中对《建立欧共体条约》的修订和增补条款为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公共卫生,科研,太空政策,能源,旅游,自然灾害应对,人道主义援助,经济危机处理,行政机关协作,反恐等众多领域赋予了新的权限,从而使欧盟成员国能够作为一个整体来面对全球化、信息时代、太空开发和可持续发展所带来的挑战,并促进世界多极格局的发展。
相比上述这些尚有待《里斯本条约》在全体成员国获得通过才能够在2009年1月1日得以逐步实现的改革而言,那么一些虽未直接写入《里斯本条约》,但是以旨在促进欧盟经济增长和就业的《里斯本战略》为蓝本的政策调整却已经自2000年起在布鲁塞尔得以酝酿并逐步推行了。例如在竞争政策领域,欧盟不仅在手段上引入了“更多经济学方法”(“more economic approach”),更将竞争政策的目标从单纯地保护市场竞争,转为将竞争视为一种手段,以提升欧盟在全球化进程中的整体竞争实力和社会福利。换言之,《里斯本条约》对原《建立欧共体条约》的修改仅仅不过是对欧盟这些现行政策调整的正式背书和有力补充罢了。
欧洲一体化与中国
《里斯本条约》对于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意义虽然未必是划时代意义上的,但至少也是里程碑式的。它反映的不仅是27个欧盟成员国领导人面对全球化所带来的诸多挑战所选择的应对方式,更反映出了各成员国对欧洲一体化的坚定信念,以及在实现这一历史使命时所必需的原则性,灵活性和务实性。
当然《里斯本条约》的意义并不仅仅局限在对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促进上,它还将为其他地区一体化组织提供更加系统和成熟的模板,使得世界上其他的地区和国家,都将更加积极的考虑以地区一体化的形式来应对全球化挑战。正如《中国和俄罗斯关于重大国际问题的联合声明》所言,既须积极推动以上合组织为基础的地区合作,亦须积极参与其他多边框架合作机制。
欧洲一体化对于中国,尤其是关于作为欧洲一体化的基础的欧洲法的研究对于中国而言意义更是多层次的。
首先,欧洲一体化进程不仅为欧洲国家间的长久和平提供了保障,还为冷战后多极世界的发展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里斯本条约》生效后,相关机构改革的逐步到位更会使欧洲国家在国际政治,以及科研和太空发展领域用统一的声音和力量在原有的大国政治格局中发挥有效制衡作用。同时,《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将接替欧共体与其成员国共同作为WTO成员参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基于此,欧盟将不再仅仅是中国外贸和投资上的伙伴,以及在能源及原材料和部分加工领域的竞争对手,还将是其他经济政策领域的合作伙伴。而这些合作关系既可能是通过双边或多边对话及合作项目由各方共同积极推动的,例如“EU-China Trade Project”项目下在竞争政策,招投标政策,农业政策等方面;也很有可能是基于美国经济不景气、中国企业对于欧洲市场的依赖程度逐渐上升,而不得不被动地接受欧盟单方面制定的政策要求,例如在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公共卫生等方面。从宏观的角度看,这一国际间的规制竞争本身是全球化的一种必然,即“Race for the bottom”与“Race for the top”之间的一种制衡和中和;而从微观的角度来看,《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洲议会权利的扩张将使得欧盟的有关经济政策制定变得更加透明,这也就为以欧洲市场为出口或者投资目标的中国企业创造更多机会跟踪相关政策的发展,及早调整生产和经营策略,用符合欧盟标准的质量而非仅仅低价来赢得市场的尊重,从而使“中国制造”的含金量实现飞跃。另一方面,因为边际成本的考量,追求高品质高技术含量的中国企业,为了将“欧标”产品通过在国内市场推广来扩大生产、降低生产成本的努力,就会转化为推动中国相关政策、标准的革新。而这也便恰恰成为中国和欧盟间进一步深化合作的动力。
同时,欧洲一体化给世界带来的还不仅仅是多极政治以及经济政策从竞争走向融合,还有欧洲人自己引以为豪的“欧洲模式”。倘若将这种“欧洲模式”仅仅理解为取消成员国间的关税壁垒或者建立共同的组织机构的话,那么似乎在世界的许多角落已经能够听到对此种模式的回应了,例如在东南亚、在非洲、在南美,以及在或龃龉不断的自由贸易区或者那些正在坎坷中前行的自由贸易区谈判。但实际上,“欧洲模式”的根本并非是“关税同盟”,而是深植于欧洲法中的“内部市场”理念,即:各成员国通过缔约承诺遵守共同的经济宪法来制约成员国对跨国经济往来的保护主义干预;通过设立欧洲法院使货物流通自由,服务贸易自由,人员迁徙自由(含企业开业自由)和资本流通自由的保障得以诉讼救济;通过建立共同的竞争政策,农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等经济政策促进内部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通过法律的趋同与协调避免成员国间借助规制竞争扭曲市场竞争。从而,用开放且富于自由竞争的“内部市场”来回应全球化,信息时代,可持续发展需求和人口老龄化给欧洲国家,尤其是西欧国家,带来的挑战。
而欧洲法院——作为超国家的司法救济机关——50年来司法判例和欧共体近十几年来在法律融合中所作出的尝试,对于中国法学界而言,其意义也许将不仅仅局限在有关“行政垄断问题”的规制和民商法领域的比较法研究上。因为 “欧洲模式”和其50年来的经验将不仅有助于中国大陆统一市场的完善和自由竞争的保护,还可能对大陆与港澳,以及台湾地区“内部市场”的建立和非关税壁垒的消融大有裨益,甚至可能进一步对于中国在其他双边或多边经济合作领域大有裨益,例如与越南在环渤海湾经济圈的合作,例如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例如在上海合作组织的框架内的合作,甚至效仿五十多年前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思路在海洋资源领域与周边国家展开对话与合作。
这些区域一体化的努力本身是各国应对全球化的一种必然反应。其固然会伴有纷繁复杂的阻力、风险和曲折,也会引发区域合作组织和不同区域合作模式间的激烈竞争。而欧盟及其前身的50年风风雨雨,尤其是近二十年的几次扩张正验证了:在激烈的制度竞争下,什么样的经济宪法理念和模式最富有生命力,最能够作为制度基础来承载和推动地区一体化进程。另一方面,其发展历史,尤其是欧洲法院的无数判例,还恰恰讲述了,“内部市场”的建立和地区一体化进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尊重所有成员国的实际情况。2006年欧洲宪法的流产便再次验证了这一点,虽通过《里斯本条约》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回归,但依旧在爱尔兰公投后被再次十分鲜明且严峻的摆在了欧洲人面前。这一问题同欧洲一体化进程中许多成功的经验一样非常值得中国及全世界其他同样致力于区域一体化——尤其是希望通过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区域和平与繁荣、共同应对全球化挑战——的国家和地区给与关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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