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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2
鄢烈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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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烈山:民主的分谤功能

官是越来越难当了!不论政府做出什么样的决策,总会有反对意见,甚至有骂娘的,不是有人质疑决策的合理性、合法性,就是有人怀疑决策的动机,乃至是否与什么利益集团联手,慷纳税人之慨而从中分肥。

这是必然的,也是正当且正常的,它表明我们社会的政治文明在加速进步。说必然,是因为世上任何决策都是权衡利弊得失的选择,其结果对各人的损益并不完全相等——— 恰如广州市常务副市长苏泽群近日所言,社会少不了殡仪馆和变电站,但谁都不乐意它们建在自家附近。这就有个风险评估、防范、减灾和利益补偿问题,公共决策的过程必然是利益攸关方博弈包括讨价还价的过程。从前,貌似长官一锤定音,其实也有上下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之间的密室讲条件;现在公共舆论相对开放,利益相关方的表达权也还是有大有小,农民的声音可能是最弱势的。说正当,是因为民主政治的重要表现就是民众可以监督政府,若不心存质疑,不从政府决策的动机、过程到结果,用怀疑的眼光全面审视,那还叫监督吗?

害怕监督,不愿听逆耳之言,承受不了被人当贼一样审来审去的“人格侮辱”,那就不要从政,专制时代人们都知道宰相肚里要能划船。你不愿“挨骂”了,有大把的人等着顶岗补位呢。

但是,公共决策也可以不用行政首长来承担公众的谴责,它的前提就是决策民主化。如果事涉公众利益,在公众知情并且自由表达的前提下,经过合法的真正代表民意的程序做出决策,无事不可对人言,行政首长不过是执行这个决策,“礼义之不衍,何恤人之言”?大不了就是照章法修改决策,与为政智愚有关而无涉人品清浊。

据《新快报》11日报道(我注意到,这篇报道的通讯员署名“穗仁宣”,即广州市人大的宣传工作人员),在以依法行政为主要内容的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会上,大部分代表和委员认为,广州依法行政中的最大问题是:“重大项目的上马不够尊重民意,缺乏事后评估!”“对于政府近期对LPG公交车、番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公共事件的处理,代表和委员普遍表示不满”;“BRT、治水投资没经人大审议”;“对东风路改造30年来未停过,今年搞绿化带明年就改隔离带,再过一年又换绿化带,劳民又伤财”……这些意见毫不含糊,“直指官心”。

市人大代表刘莲香直言,落实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目前最待解决的问题。其实,如果像BRT、治水投资这样的市政大工程都未经人大审议,还谈什么普通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须知,早在2001年8月8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就印发执行,规定涉及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和市财政预算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而《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已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近三年。

为什么两个关于民主决策和民主参与的“办法”都没有照办,而行政部门还是想怎么办就办了呢?除了党政机关权力仍然没有受到切实有效的制衡,毕竟也与官员的观念有关,即他们没有意识到民主也有分担谤议的功能(“谤”在这里如同民谣的“谣”是古义,批评谴责的意思,不是今天“诽谤”的“谤”;“诽谤”在古代不是罪,天安门前的华表就起源于上古的“诽谤木”,即群众刻字批评朝政的柱子)。“民主是个好东西”这是毫无疑义的,否则我们先前就不会搞“民主革命”,官员也不会标榜自己“作风民主”;但利弊相生,民主起来,决策前七嘴八舌地先辩论一通,行政效率的确可能不高,办事更不会有快刀斩乱麻的“痛快”,更毋论什么都让老百姓知情,众目睽睽想勾兑点私利有多难了。

然而,如果心底无私,又无“天纵英明”的自负,在民众参与公共决策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的今天,手握重权者不想受太多的舆论谴责,那就请自觉地遵守职分,让人民代表及其组织,让公众更广泛更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那样,一旦决策在执行中发现有什么问题,也轮不上你承担指责,谁都明白权责对应的常识,公众对效果不佳的决策会有悔无怨。

陈说民主决策有分谤的功能,当然是为领导作想,恰如战国策士的游说人主。如果你说,民主本来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意思,公民能否参与公共决策,不仅关系他们的利益,更关系他们的生活价值和人格尊严,这是我们人民共和国国体所决定的,这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云云,我恭喜您正确,“得分!”

                                                                 

 

                                                                                    (作者系杂文家)

 

(文章来源:09年11月12日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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