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前行

张军2009-01-06 01:11

经济观察报 记者 马国川 “1966年4月,父亲在杭州举行的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上遭到批判,回到北京后,除了参加通过‘5.16通知’那个会,再也没离开过这里,实际上已经失去自由。11月的一个冬夜里,一群造反派翻过我家的院墙将父亲抓走。他被来人从被窝里拽出来,没穿外衣,蒙上棉被绑走了。”

这是位于中共北京市委斜对面胡同里的一所院落。青灰色的对开大门,院子里有一幢小楼,据说已逾百年,彭真自1949年起就住在这里。在一楼的客厅里,彭真(原名傅懋恭)的四子傅洋对记者回忆起四十多年前的往事。

彭真后来被送进了秦城监狱。这是他一生中第二次入狱,第一次坐的是国民党政府的大牢——1929年,在天津从事秘密革命活动的彭真曾被捕入狱,在狱中组织进行了一次著名的大规模绝食斗争。

直到1975年夏天,彭真夫妇才走出秦城监狱,流放到陕西商洛地区。1976年10月,“四人帮”倒台,当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12月28日,中央接彭真回京,并于次年初为彭真平反。1979年3月,彭真担任了刚刚组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后改为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全面主持立法工作,在这一年7月举行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彭真当选副委员长。至六届人大,彭真接替叶剑英担任委员长,直到1988年卸任。

在彭真的子女当中,只有傅洋从事法律工作。1979年,傅洋进入全国人大法工委,1988年初离开,成为一名律师,创办了康达律师事务所。

或许是在全国人大工作期间养成的习惯,傅洋至今仍称他的父亲为“彭真同志”。傅洋这样评论“彭真同志”:“他的一辈子九十多岁,在国民党的监狱坐了六年半,在自己的监狱里坐了九年。如果平均一下,每周差不多有一天是在监狱度过的。也许正是这种坎坷的经历,才使他在中国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了特有的作用。”

他对法制的理解来自监狱

经济观察报:“文化大革命”对你父亲的影响非常大。

傅洋:痛定思痛,“文化大革命”对他们那一代人影响都很大,如果没有“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就很难理解这些老人们为什么思想那么解放。彭真解放以后一直负责法制工作,可是到了“文化大革命”,法制被彻底破坏,整个中国没有几个人能够过正常生活,他也被抓起来。在监狱里他就在想,为什么发生这样的事情?党和国家该怎么样办?“文化大革命”结束,彭真常讲一个词,就是“人心思法”。那时候全国人民对法律的渴望,在某种程度上比现在还要强烈。彭真认为,“文化大革命”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要防止“文化大革命”的再度发生,就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就要像邓小平所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经济观察报:从资料看,彭真毕业于山西省立第一中学,并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

傅洋:虽然没在学校学习过法律,但是他对法律不陌生。在国民党监狱里,没有别的书看,但是可以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他要运用敌人的法律进行斗争,所以就彻底研究了《六法全书》,在与敌人斗争的同时也打下了他的法制思想基础。从监狱出来以后,他和聂荣臻等一起创建抗战期间的晋察冀根据地。治理根据地也要依靠民主和法制,1940年8月他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北方局关于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这实际是边区第一部新民主主义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解放后,他参与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发言时,他说:“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应当是也必须是全体人民、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实际行动的指针。”这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此也成了他的口头禅。到1966年被打倒前,他一直负责法制工作。例如,在他主持下,“文革”前刑法草案已改到第三十三稿。

经济观察报:彭真重新开始工作后,在三个月时间里领导制定了包括《刑法》在内的七部重要法律,可以说是立法史上的奇迹。

傅洋:七部法律有些是重新修订的,比如《选举法》,有些是在“文革”前就已开始起草,而彭真同志在监狱里一直在思考这些问题,心里已经有了“腹稿”,所以才能在那么短的时间里制订这么多部法律。其中《刑法》在当时非常急迫。想一想,在长达三十年的时间里一个国家没有 《刑法》(只有个别单行法),这其实是很可怕的事。制定《刑法》的时候,在过去的基础上又加上了对“文化大革命”特定历史环境下的反思,明确规定了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严禁聚众打砸抢、严禁非法拘禁、严禁诬告陷害以及侮辱诽谤等,形成了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律。有了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才能保障经济发展、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群众有基本的安全感。

经济观察报:七部法律里有一部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我们国家对外开放的第一部法律。

傅洋:三中全会提出了改革开放方针。要开放,要吸引外资,但是没有法律保障,外国人不敢来。在没有任何经验的情况下立法,很难办的。彭真请外交部协助,让一些我驻外使馆搜集大量国外资料,结合当时国内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我们国家第一部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很简单,只有十几条。但是有了法律,外商就敢来投资了。在这个意义上,这部法律为我国对外开发奠定了法律基础。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经济观察报:在改革开放之初,许多领导人都非常重视民主建设。

傅洋:“文化大革命”十年,宪法惨遭践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彻底破坏,全国人大代表不再由人民选举产生,而是由革命委员会指派。民主选举制度被取消。说是提倡“大民主”,其实是林彪、“四人帮”之流利用无政府主义搞独裁。那时的社会情况,可以说是“万马齐喑究可哀”。打倒“四人帮”后,关于真理标准的大辩论重新确立了正确的思想路线。但如果不把人民在“文革”中被剥夺的民主权利还给人民,就没办法真正让人讲真话。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行改革开放,首先是要解放思想。要解放思想得有民主的环境,让人讲话。所以,发展民主便成为全社会的最大政治共识。过去,特别是“文革”中,总有人说民主只是一种“手段”。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怎么能说是“手段”呢?

经济观察报:民主和法制密切相关,1982年通过的宪法就非常强调法制的重要性。

傅洋:“文革”中曾有一次修宪,改掉了1954年宪法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把我们的人民民主制度弄得面目全非。1980年全国人大曾对宪法做了局部修改,但仍有一些根本问题没有解决,因此要全面修改宪法。当时叶剑英是宪法修改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彭真是副主任委员,负责日常工作。在他主持下,新宪法重新规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彭真强调,“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唯因如此,新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经济观察报:当时有过“党大”还是“法大”的讨论。这个问题该怎样看?

傅洋:“党大”还是“法大”,从表面看很简单。新宪法通过之前,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已经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至今党章依然这样规定。彭真曾说:“这句话是经过痛苦的十年内乱才写出来的。”新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里所说各政党,首先就是中国共产党。都得依法办事,还不是“法大”?但这个谁大的问题,又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学问题。彭真指出:“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都已经深知,宪法的权威关系到政治的安定和国家的命运,决不允许对宪法根基的任何损害。我们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命运由觉悟了的人民来掌握。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中国人民利益、执行人民意志的工人阶级政党,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领导,遵从人民意志,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是一致的、统一的。”他的论述,应当说是非常清晰地回答了这个问题。

经济观察报: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宪法。人们公认,1982年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从修改《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等到修改宪法,都是在政治架构上进行调整。

傅洋:调整的目的,就是用法制建设为改革开放开辟道路。例如,1982年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就把全国人民所拥护的三中全会路线,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彭真主持制定1982年宪法时,明确将民主集中制作为我国政体也就是国家的组织形式加以规定,也是极具重大意义的。“文化大革命”对于民主集中制的破坏,对于党和国家,对于全体人民,都是灾难性的。新宪法关于民主集中制政体的规定,可以避免“文革”那样的灾难,保障国家长治久安。除了宣读正式文件,彭真即席讲话时常说:“我的话,又算数又不算数”。委员长这么说是什么意思呢?他曾自己解释道:“对的就算数,不对的就不算数,大家同意的就算数,不同意的就再研究。有些问题要写入会议纪要,报请中央批准才算数。”可见他对民主集中制的身体力行。

经济观察报:一位多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会议的法学家回忆,每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之前,彭真委员长都要郑重地翻开《宪法》,抑扬顿挫地宣读第5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向人们强化宪法意识,用心良苦,意味深长。

傅洋:有专家评论说,1982年宪法,是中国改革开放、思想解放最伟大的成果之一,也是中国开始踏上现代宪政之路、融入现代民主法治潮流的时间界碑。在我看来,它既是改革开放的成果,也为改革开放创造了政治条件。

回顾过去的三十年,可以说,不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改革开放就不可能取得今天的成绩。改革开放之初,政治体制改革保证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今后的政治体制也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相应的调整。1986年邓小平在听取中央负责同志汇报当时经济情况以后曾明确地说:“现在看,不搞政治体制改革不能适应形势。改革,应该包括政治体制的改革,而且应该把它作为改革向前推进的一个标志。”

“要把中国农村变成一个民主训练的课堂”

经济观察报:扩大基层民主,是中国民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民主、村民自治率先登场了。

傅洋:其实82年宪法中,彭真已力主写进了村民自治。然而,这粒民主的种子在中国破土成长却是非常不易。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提交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审议。法律草案要把村这一级中国基层政府的“腿”,变成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在常委会中引起了不小的争论,在社会上也引起震动。争论的焦点是:要让农民这群被一些知识分子和官员视为“最落后、最保守,文化低、素质差”的“泥腿子”搞民主自治,岂不是太超前、太脱离国情了?!让村民自治岂不是要放弃党和政府在农村的领导了吗?!村民都自治了,党和政府的政策怎么在农村落实?!

经济观察报:“文化低、素质差”,至今仍然是一些人的借口。

傅洋:当时的法律议案一般一次常委会审议就可以通过,至多也就是两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但是,在第二次常委会审议时,委员们对制定这个法律仍有许多不同意见。彭真在晋察冀根据地时就组织过农村的选举,很有经验,所以82年修改宪法的时候他就提出来,农村要实行村民自治。面对围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争议,彭真向常委会建议,将这个法律案提交即将召开的六届五次全国人大会议审议。他希望这个在常委会上碰到麻烦的法律案,能在代表大会上顺利通过。然而没有想到的是,这个法律草案在代表大会上受到更多代表的质疑。原来,与常委会委员不同,人大代表更多来自地方政府,他们对村民自治和农村民主有更多的担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法律硬性交付表决,反对票可能不会少。于是,彭真又建议,让代表大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继续调查研究后适时通过。1987年4月11日,六届五次全国人大会议原则通过草案,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后,再进行审议。调研中出现了完全不同的观点:有的基层干部说,让农民自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政府的任务就无法落实;另外的人则说,有什么不可以自治?村办企业并没有得到政府的指示和帮助,不是自己都办起来了吗?过去政府要搞也搞不起来呀。调查报告的结论是:村民自治是完全可以的,而且也是应该的。

经济观察报:是调查报告改变了常委们的认识。

傅洋:1987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顺利通过了法律草案。在通过的前一天,彭真还发表了他的意见:有了村民委员会,农民群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直接民主,要办什么,不办什么,都由群众自己依法决定,这是最广泛的民主实践。他们把一个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乡的事情;把一个乡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县的事情,逐步锻炼、提高议政能力。

不过,就在各地村民自治的试点工作刚刚起步的时候,有一种舆论认为搞村民自治就是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在一些地方有人说,干脆我们把村委会变成村公所吧。所谓村公所就是指乡镇一级向村一级的派出机构,用村公所来取代村委会,也就是用行政命令来取代村民自治,一些地方还出现了村公所的试点。这时彭真又一次出来说话,他认为,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我们共产党的群众路线,不仅没有问题,还要大发展。

经济观察报:如今,这粒民主的种子已经生根发芽,农村基层民主已经不可逆转了。

傅洋:民主不取决于农民识多少字。处理他们的切身利益,自治是一种最好的方式。彭真说过,要把中国农村变成一个民主训练的课堂。村民自治的逐步发展,提高了农民的政治素质、政治能力和政治信心,使他们有可能提出进一步的政治参与要求。我们要尊重他们的要求。

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解决社会矛盾

经济观察报:做律师有什么困惑?

傅洋:我最大的困惑是,我国究竟要多少年才能建设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

这么多年来,中国立法的进步比较快,“法制”也变成了“法治”,但是执法的情况不容乐观。整个社会还没有建立一种普遍的公民法律意识,尤其是由于一些官员对法律的漠视,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例如最近几年时间,群体性事件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一个引人关注、非常敏感的事情,尽管各级政府都把处理群体性事件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迄今为止,我们对群体性事件却没有一个清楚的界定,尤其是没有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法律界定。也就是说,无论是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认定,还是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基本都是处于法治的轨道之外。这样,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认定和处理,就必然会表现出很大的随机性。

经济观察报:往往还是用解决治安问题的方式加以处理。

傅洋:与民众打交道,特别是与有自己利益要求的民众打交道,至今是我们政府能力训练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现在许多政府官员处理利益矛盾、利益冲突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里形成的。现在必须认识到,改革开放三十年之后,中国已经进入一个利益博弈的时代,与改革前的再分配体制大不一样的是,市场开始成为资源配置的新机制。而且,在体制变革、社会转型的时期,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处在剧烈调整的过程中,社会中的利益主体也越来越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利益的博弈,将会成为一种常规性的社会现象。如何解决?我看,只能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解决。

经济观察报:邓小平在1992年南巡讲话时也说过:“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在当时,这是改革开放十几年的经验之谈。

傅洋:其实在改革开放之初,社会矛盾也很复杂、很尖锐。政治上的帮派问题、“文革”遗留下来的冤假错案、国民经济濒临崩溃、民生艰难等等,这些问题最终不是依靠个人的政治权威解决的,而是依靠民主和法治。改革开放中遇到的问题,同样需要、而且必须依靠民主和法治解决。在一个经济开放的社会,只有在民主的基础上强化法治,在法治的保障下积极推动民主,才能平稳度过转型期,实现几代中国人的追求,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法治、自由的国家。

经济观察报:你对民主与法治的理解,得益于你长期事法律工作的经历。而且看得出,你受父亲的影响很深。

傅洋:做律师完全是我自己决定的。我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做了九年立法工作,当时想自己实践一下。至于父亲对我的影响,太多了,他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坚定信念,对我影响最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