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昌奎案看法律人与公众的分歧
导语:法官悲哀地沦落为庞大官僚体系中卑微的角色,他们面对公众的傲慢常常展现的是官僚本色。

经济观察网 许志永/文 李昌奎强奸杀死了同村女孩,并杀死了她3岁的弟弟,一审判处死刑,到了云南高院改判死缓。公众愤怒了,这比药家鑫还要恶劣的案件怎能判死缓?然而云南高院却大义凛然地站出来,副院长田成有甚至说十年后回头看该案将是一个经典,不仅不认错,还很自豪。法律人和公众在此问题上发生了巨大分歧。

其实,这样的分歧已经不是第一次,远在美国有辛普森案,70%以上的公众都认为辛普森杀了妻子,而司法判决辛普森无罪,法律要求证据没有瑕疵,而公众只想不顾一切地惩处坏人。好在美国司法系统威望很高,人们虽然不满意,但还是尊重司法的判决。前几年中国也发生过一个案件,清华一个学生在动物园用硫酸泼熊,当黑熊惨不忍睹的照片出现在媒体上,几乎举国愤怒声讨,假如当时由十万人一起判决该学生,十年以上徒刑可能都不解气。但是司法有司法的逻辑,走程序需要时间,定罪名要有法律根据,几个月后定了故意毁坏财产罪,而这时,公众的怒气差不多已经消了,反而开始同情他,最后没有起诉。

也许这两个例子不是十分恰当,但却是反映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司法判决和公众情感判断之间常常发生分歧。司法有司法的逻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有时可能是错误的。在司法威望很高的民主法治健全的国家,这种冲突几乎不影响司法判决,最后判决反而可能引领公众的某些观念。而在司法威望不高,社会暴戾气息很重的中国,李昌奎案就成了法律精英和大众的一场恶战。

公众的愤怒与法官的淡定很大程度上和信息不对称有关。首先是对案件本身的事实认识有偏差。法官听取了双方的辩解,了解更多案情,可能包括一些判决书不便披露的细节,而公众局限于记者或网络所表达的有限信息,比如刚开始只知道李昌奎强奸杀人还杀了一个3岁的孩子,觉得云南高院简直疯了,后来渐渐知道了被杀者是他的恋人,公众的情绪已经开始发生一些变化。在陪审团审理案件的国家,陪审员虽然只是普通公民,但是陪审员的职责就是现场充分听取双方的证据展示和辩论,作为一个正常理智的普通人足以判定是非,而场外的普通公众没有这样的充分信息,他们只是偶尔打开电视或报纸,看到零星的别人转述的信息,然后偶尔发泄一下自己的情绪,其实只不过是借此案件表达一下自己固有的偏见而已。如果公众每一个人在现场认真听取了双方的证据和辩论,也许就会做出和陪审团或者法官一样的判决,但这是不可能的,大家都在忙自己的事。

其次是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理解有差异。法官更能深刻理解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他们知道很多案例,有丰富的经验,知道哪些案件在公众情绪的支配下判成了错案,这些知识已经成为他们职业素养的一部分。具体到李昌奎案,法官更清楚知道邻里纠纷、感情纠葛引发的故意杀人案通常要从轻判处,因为这是在一个熟人社会,虽然被害人当下强烈要求判处死刑,但真的判了死刑,对于彼此间有亲戚关系的两家人来说,可能是更深的伤害。当然,云南高院的判决也有问题,主要是说理不够,仅仅提到自首情节是不够的,还需要表达常识,比如中国的熟人社会,为什么要慎用死刑,等等,就像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书中常常进行的说理一样,这并不违背专业精神,而恰恰是专业精神的升华。

再次,法官和公众对死刑的认知有差异。当然这也和信息不对称有关。那么多人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但当他们从电视上看到药家鑫被带向刑场的时候,很多人心理会有愧疚,如果让他们看到执行死刑的详细经过,估计多半人会转而反对死刑。全世界各国废除死刑几乎都是由法律人士推动的,十多年前俄罗斯废除死刑的时候,公众多半是反对的,但是废除了死刑,凶案并没有上升。在中国这样一个特权腐败严重充斥暴戾气息的社会,人们更强烈要求死刑,以表达自己内心的仇恨。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愤怒的情绪可能会突然指向某个人,如果司法不能坚持独立,忠于法律和良心,就有可能判错案。

其实,人并没有本质的恶,就像古人说的,人皆可以为圣贤,都是可以救赎的。原始社会丛林法则,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杀人常常是实现正义的方式。那时人类社会处于蒙昧状态,以自我为中心,不去考虑他人内心的想法,就会想当然把伤害自己的对方想象成魔鬼,杀死魔鬼也就是正当的了。而对于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来说,实现正义的方式不是复仇,而是救赎。一个人铤而走险“越轨”杀人,其精神状态一定是“病态”的,正常的理性为仇恨、愤怒或欲望所蒙蔽。犯罪行为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病态,犯罪人通常缺乏正常人的理性,为某种利益诱惑铤而走险,或者为激情愤怒失去理智。每个人在这世上都有自己的角色,犯罪人的存在有对社会有害的一面,给受害人带来了痛苦,但客观上看,对社会共同体的重建,对爱和温情的重新发现都有其价值。当然,这并不是说要放纵罪犯,对于犯罪人,文明的国家应当予以矫正,否则社会秩序将不复存在。矫正的方式通过监狱改造。人类文明进程就是在这样的矛盾中螺旋上升的。

以上列举法律人士和公众对某些案件的分歧并不是说公众愚昧,而是说专业分工不同,法律人掌握了更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理性,比普通公众更有可能做出符合长久正义的判决。当然,具体到中国的现实,距离这种理想状态还有相当的距离,最根本的问题是司法不独立,法官悲哀地沦落为庞大官僚体系中卑微的角色,他们面对公众的傲慢常常展现的是官僚本色。而这一次云南高院为自己的判决辩解,看起来不是官僚主义的傲慢,而是真正的法律人开始逆风展现自己的专业精神,这是多年来法官团队专业化的进步体现,这是社会正义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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