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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房子惹的祸
2011-08-23 07:18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谢良兵 甘尚念 编辑:经济观察网
导语:在婚姻关系中,现在的男性和女性都很脆弱,大家都处在焦虑和不安中,房子就成了双方关注的焦点。

经济观察报 记者 谢良兵 甘尚念 朱俊妈妈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为《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解释(三)》对朱俊妈妈担心的房产问题有了明确规定。

3年前,朱俊妈妈倾尽所有给儿子买了套婚房,但她自此开始焦虑,生怕嫁来的儿媳妇有一天跟儿子离婚,分走了房产。房子买完没多久,朱俊的婚没结成,跟女友分手了,原因是朱家没有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

在这个“宁可在宝马车上哭,也不要在自行车上笑”的物质时代,有了婚房的朱俊最终也未能赢得爱情。但朱俊说他能理解女友的想法,“她从小就缺乏安全感。”

经济发展改变了人们的婚恋观。“在婚姻关系中,现在的男性和女性都很脆弱,大家都处在焦虑和不安中。《解释(三)》针对社会出现的这些问题,体现了民法和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原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孔宁说。

婚姻法轨迹

《婚姻法》迄今为止已历经过数次修改以及3次司法解释,每一次修改或司法解释的出台都是因为当时的矛盾已经足够集中和尖锐。“婚姻法把社会的每一个阶段都折射出来。”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慧珍说。

1980年,婚姻法进行第一次修改。“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出现,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私房钱”也出现。但对于个人财产的界定仍然是一个问题。2001年,婚姻法进行第二次修改,增加了“个人特有财产”制度。

孔宁回忆说,她曾处理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和丈夫共同创业挣了很多钱,离婚时财产照说是两人一人拿一半。但女当事人认为她的房子是被男方霸占了,想要回来。孔宁让其与亲属签订一个近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这种“财产转移”为女方追回了房子。

但孔宁说,这种“馊主意”只有那个时候才能行得通,现在已经不会有律师如此“冒险”了。孔宁透露,在离婚案中,为了财产分割打得头破血流的不少,“有些甚至就是为了一个煤气罐。”

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出台,对子女抚养费和离婚损害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两年之后,司法解释(二)出台,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

也是从这个时候开始,中国的房改让各地的房价开始逐渐抬高。房子成为婚姻的必备品之一,但囿于子女的经济条件限制,很多父母出资为自己的子女购买了婚房,这也成为离婚案中的重大“隐患”。司法解释(三)适时出台。

中国婚姻法学会秘书长、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雷明光说,离婚案例中,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是最重要的,90%的离婚案件都会有财产纠纷,而财产中最重要的就是房子。

更重私产保护

《司法解释(三)》更注重个人财产的保护,基本上2/3的内容都是关于财产问题,财产的分割、财产的认定等,“这些是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当中涉及得比较多的问题。”婚姻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帧说。

参与修法的巫昌帧透露,此番修改突出了财产问题,是因为当初修改《婚姻法》的时候财产问题不突出,而《婚姻法》对财产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不动产种类越来越多,价值高了、数量也大了,相关规定急细化。

孔宁认为,这一次的司法解释更加保护财产的独立,更加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强调了男女平等。“尤其在房产的处置这块,可能是为了出台民法典做铺垫。”

以父母购买的房子产权归属为例,“以前判得确实简单、粗犷,大家都撕不开脸皮。事实上,父母买的房子,赠与他们的孩子,还是应归结为宪法所保护的私有财产。”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大王法庭的法官刘君东表示,在《解释(三)》出来之前,他们事实上已经在按照类似的处理方式在调解或判决离婚案中房产的分割问题。郝慧珍也告诉记者,关于这些问题,在出台《解释(三)》之前,由于各地执法人员的水平问题,就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在北京,同样类型的案子,在东边法院和西边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就不一样。”

从伦理到契约

本报记者接触的专家、律师或法官都称,房产、股权如何分割,是离婚案中最“扯皮”的环节,相关的婚姻法、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冲突日益凸显出来,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比如最近号称“国内第一离婚案”的钢铁大亨杜双华的离婚案涉及500亿元的财产分割。

据相关部门的统计以及基层法院的调研显示,房产归属是“恐婚族”最大的担忧,房产分割也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曾透露,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其中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涉及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这些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须法律适用标准。

孔宁将这种“死结”归结于人们婚恋观的问题。“你结婚的目的到底是什么?现在人们太过于看重金钱关系了。”在孔宁看来,《解释(三)》的出台能净化目前畸形的婚恋观和价值观。

郝慧珍说,现在人们对于《解释(三)》有太多的误读。“网上说‘婆婆笑了,丈母娘哭了,小三傻了’,我觉得大家还是一种传统的思想在左右这个事情。中国的传统就是男方家要准备房子,多少年了这个问题还没有突破。”

在雷明光看来,婚姻从伦理走向契约是现在社会发展的必然,“我们国家一直不把婚姻看成是契约,但是在资本主义国家都看成是契约,对婚姻是不是一个契约,我们暂且不论,但是对财产问题就是应该按契约的角度进行处理。”

法官刘君东认为,房产是离婚的结果,并非原因。《解释(三)》的出台,使婚姻关系建立在财产平等的基础之上,避免出现“买卖婚姻”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就有些女性是为了对方的财产而结婚。”

“用自己的劳动来实现自己的财富那才是真正的财富。《解释(三)》对那些总是向钱看,总想嫁个有钱人的年轻人来讲,是一种打击。”雷明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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