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守卫者的姿态

秦蓓蓓2011-12-30 09:29

 

微评语:贺卫方不是堂吉诃德,却一直在反抗着什么;不是西西弗斯,却一直在推动着什么;不是鲁迅,却一直在坚持着什么,他曾表示不愿把自己变成一台发言机器,却一直在为法治建设“欲休还说”。萨特说:知识分子是一个关心不干涉自己事情的人,信哉斯言

微语录

关于足球与土地制度间关系,不少网友指二者太穿越,也有举出其他中国强势项目作为反证。其实,诸强势项目依赖非商业化举国体制,同时大多属单打独斗。国足屡战屡败,日韩奏凯频频,同属东亚,何以中国总技不如人?怎样让球员真诚合作,同仇敌忾,确实要从足球之外之外找原因。

2011年11月12日

【司法不独立,判决多冤狱】正因为名义上的决策者与实际上的决策者之间的分离,既淡化了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责任心,增大了判决的随意性,同时也导致一些冤案揭露后却无法及时平反。聂树斌案就是一个典型。现在有多少案件不是法院自己做出的判决,而是其他机构在做判决?

2011年12月9日

在一个国家里,当法院也可以经常置法律于不顾,甚至公然践踏法律,以所谓服务大局等借口违法司法,依法治国云云也就万劫不复了。西洋法谚曰:“忠良遭法屈,叛逆成大义”,此之谓乎

2011年11月22日

【新闻发言人】他或她不应该是新闻遮蔽人。虽然任何政治都不免阴谋和权术,但民主国家之政治需要基本的公开,发言人的作用在于代表官方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不实传言。如果发言人缺乏基本的诚实,可以反证一国政治制度的非民主性质。另外,发言人不能取代领导人,后者需要经常直面媒体与国民。

2011年11月24日

【立法宗旨跑偏】刑诉法修正案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刑诉法乃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权、维护自由之基本法,修正案(以及现行法)开宗明义即偏离此价值,一味强调打击犯罪。

2011年9月1日

通常人们总以为悲剧乃是美好事物的毁灭,不过,更深刻的悲剧却是两种同样美好的事物相互矛盾,无法兼得,甚至不共戴天,终究导致其中之一的毁灭甚至两败俱伤,引发痛惜和无奈。与其说是美好事物遭外力摧毁,不如说是人性中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和诸美兼具之不易。

2011年8月20日

【善待官员】胡长清哀求留他一命;周利民宣判后跪倒在旁听席上母亲面前泣不成声;徐炳松说不死则用高科技种田报效国家……可怜的官员,可悲的制度!胡长清的话值得记取:“假如江西的新闻媒体能够像美国记者曝光克林顿那样,敢于报道我的绯闻,我不至于落到死刑的地步。”

2011年6月27日

经济观察报 秦蓓蓓/文 接触过贺卫方的人都知道,生活中的他颇具古时谦谦君子之风:知识渊博、谈吐风趣、接人待物随和而不失大气,站在讲台上可以纵横捭阖、意气风发,即便遇到对生活中的诸般不遂意,也能保持一份自得与达观。2008年,他赴新疆支教诸多网友都为他“远赴边关戍轮台”打抱不平,他则幽默到:“还可以当边塞诗人”,“只有不是在马路上数轮胎”就好。

可是但凡谈及法治建设、司法独立这样的话题,温文尔雅的学者就立刻变成了一个寸土必争的战士,他曾一针见血地指出:“黑社会如此严重一定是因为白社会出了问题”;“治理社会,政府首先要守法,必须要严格地依照法律去惩罚犯罪”;“正因为名义上的决策者与实际上的决策者之间的分离,既淡化了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责任心,增大了判决的随意性,同时也导致一些冤案揭露后却无法及时平反”……

古语有云:君子有三变:“望之俨然,即之也温,听其言也厉”不知是不是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或许因为所谈论的都是备受争议的社会热点,在网上人们对他的态度可谓泾渭分明——粉丝众多,反对的声音也不在少数。而他则认为言论的自由就是要允许各种观点的共存,不要过于强调语言的暴力和非理性,进而借此进行言论的打压和限制,观点的碰撞终究会让人们从耸人听闻的事件背后渐渐发现事实的真相。

经济观察报:在聂树斌案、刑诉法修订等几个符号性事件中,都可以看出你一以贯之的观点,即人权的保护高于对犯罪的惩罚。可是网上很多人认为,对于为不法分子所苦的人来说,就是要惩罚坏人,让社会安定,在这种情况下,治标比治本更重要。你怎么看这种说法。

贺卫方:我觉得就案论案,必须要尊重基本的司法程序,例如药家鑫案,我在各种媒体上都表示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和我们的司法实践,药家鑫判死刑立即执行没问题。虽然我主张废除死刑,但我一贯认为这是一个整体性的行为,而不是个别案件由法官自己去做判断。

所谓要求程序的正义就是说,一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必须认真地去判断证据,必须给被告人一个特别公正的辩护机会。律师的独立性是否得到足够的尊重,能够为被告人做辩护。这个是非常重要的一些方面,即便是罪大恶极的人,即便是被害人非常痛苦的一些案件,我们也要尊重被告人依法拥有的辩护权利,我们要尊重证据,尊重严格的司法程序和司法独立性。而过去有许多冤案,如赵作海案、聂树斌案这样的惊天冤案,就是因为我们不尊重司法程序,我们不尊重司法应有的独立性,律师的辩护权利经常被剥夺,即使没有非常严格的证据,法院还是判了很重的刑罚,甚至死刑,最后真凶落网了,但错误却永远得不到纠正。

当然这一方面要求司法人员的专业性,但是另外一方面我觉得其实程序的公正、公开、透明更重要,让大家能够监督整个司法程序的进行,然后让判决案件的法官享有完整的权力、承担完整的责任,这有助于让法官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可能有许多人觉得让法官享有完全的权力那还了得,法官胡作非为怎么办;但事实上,恰恰享有完整权力的法官才不敢胡作非为,因为他们得承担完整的责任。

经济观察报:有人说现在是信息时代,人们对公共事务的关心和了解远胜以往。你认为司法过程中对“民意”应当如何考量?

贺卫方:现在这个时代媒体也比较发达,只要一摁电脑键盘就可以把自己的观点发表出来,尽管我们也知道言论自由方面还有许多值得我们去追求和改善的方面,但在我看来,司法的过程就是要严格地依照法律判断案件。如果说在审理让老百姓很愤怒的案件时,可以把法律放到一边,我觉得这个理由没有办法成立。

法律既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来,那么就是这个国家最高的准则,而且必须以它来约束法官。法官判案的时候只能依据法律,而不能根据民意去做判断。我们说法治,就是法律统治人,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一个案件民意是怎么产生的?我们要去衡量一下,老百姓的想法有时候受到了媒体报道的强烈影响。标题怎么起,内容怎么去剪裁,都会影响民众的情绪。一个非常煽情的标题,会让所有人感到非常愤怒,但是同样一个事件换一个标题可能就不一样。

网络时代的人们不大愿意去读一篇很长的文章,他们愿意看标题,看第一行、第二行,看了以后就非常愤怒或者非常开心。理性的民族就是要认真读长文章,能够理解其中的原委、证据,其中的法律推理到底怎么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