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死刑标准的内在逻辑
导语:政策制定者对利益的垄断性把持,以及维稳思路下“稳定压倒一切”的认识,才是非法集资者面临死刑的真实原因。

经济观察网 闵湘子/文 就在舆论对非法集资案件死刑判决的关注还未平息之际,媒体又曝出另一起同样案件。据报道,早在1月19日,湖南高院就对被控集资诈骗罪的湖南湘西自治州三馆房地产公司总裁曾成杰二审判处死刑。

查询有关公开资料可以发现,此案要追溯到2008年湖南地方政府对蔓延于湘西自治州全境的非法集资潮的查处。在2008年前的数年中,当地兴起一股集资潮,包括很多官员、商人、知识分子和普通民众在内,数十万人卷入了各种集资的债务链当中。在政府查处前,一些集资者因为血本无归,已经开始上街,甚至发展到了堵铁路等行为。当地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一举斩断了非法集资链条,并开始逐步清理非法债务。作为这一系列案件中的诸多被查处者之一,曾成杰是唯一被判死刑的被告人。

长沙市中级法院的一审认定,曾成杰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总金额34.5亿元,集资诈骗金额8.3亿元,金额特别巨大,且情节严重,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湖南省高院维持了这一判决。

在前一段时间内,各媒体和有关专家,已经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成因、社会背景以及处罚的合理性,作了很多深入的探讨,诚如很多有识之士所言,非法集资泛滥的直接原因,是民间资本缺乏出路和民营企业缺乏资金,国家金融制度的极不合理,造就了非法集资潮,而在此过程中,少数商人利用信息的不对称,进行了集资诈骗。

其实,从司法实践的历史案例来看,如果认定曾成杰非法集资30多亿元,判处其死刑并不是没有先例。只有由于今年以来舆论对民间资本问题的集中关注,才使得这个问题的背后因素,成了大家不满判决的理由。

在笔者看来,所谓民间资本的流通制度不合理,只是非法集资的直接原因,从根本上看,政策制定者对利益的垄断性把持,以及维稳思路下“稳定压倒一切”的认识,才是非法集资者面临死刑的真实原因。

首先,相较于国有银行资本的规模,民间资本的总规模其实更大,但政策制定者只有通过限制民间资本自由流转,才能将这些资本逼向国有资本控制的金融企业,并使得金融企业得以低成本购进高售价卖出。所以,现在舆论呼吁开放民间资本的私下流通渠道,虽然很符合经济学的原理和市场规则,但在政府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对立态势没有得到有效改观之前,这些呼吁注定只是与虎谋皮。

与此相关的一个最新消息是,据媒体报道,日前,国家已经将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太保和信用进出口保险等四家国有保险企业升格为副部级,这是为正在拟议中的金融国资委的成立做铺路准备。如此行为,其荒谬性其实非常明显——长期以来国家强调企业领域的改革要政企分开取消企业级别,现在却反其道而行之,这无非就是要强化金融领域的国家利益色彩。由此迹象去看民间资本的出路,恐怕是越看越没希望。

更重要的问题还在于,湖南这起案件的发生,其实是当地政府为了维稳而下决心所为。当地方政府面临巨大的民间压力,并且此案发生的历史背景是当时湖北石首、贵州瓮安等地的社会乱象严重损害地方党委负责人的权威,地方官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治前途,宁可手段强硬,也不愿意背上“维稳不力”的政治罪名。从这个意义上看,曾成杰的被判死刑,只不过是维稳过程中杀鸡吓猴的策略而已。

非法集资以其涉及面广、利益纠葛复杂而注定是棘手的案件。但应该看到,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应该秉着刑事和民事分开处置的不同原则进行,在民事问题上,要从严强调集资者的偿付甚至赔偿责任,但在刑事问题上,则要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办事,切忌简单的“一杀了之”的模式。要知道,用杀人的方式来处理此类复杂社会纠葛,说到底,还是一种政治利益高于人权利益的逻辑在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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